债权债务关系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关系,债权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利转让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那么通过微信告知,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吗?江苏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判决债务人向受让人偿还。

张金源(化名)是一家公司的老板,2019年6月,他的生意伙伴李蓉(化名)向他借了36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率月息2分,于2019年9月底前还清本息。可是直到2020年5月,李蓉还欠张金源本金和利息共计350万元。张金源向她索要,李蓉说,“疫情期间生意不景气,实在没办法拿出这么多钱,魏唐还欠我400万,要不我把对他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你,你找他要吧。”张金源同意了这个提议,于是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载明: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李蓉尚欠张金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李蓉对魏唐享有债权,双方一致同意将李蓉对魏唐债权中的350万元转让给张金源。2020年5月16日,张金源让律师在与魏唐微信聊天中,发送了上述协议的照片,魏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2021年1月,张金源要求魏唐还他本息共计350万,可这时,魏唐却突然不认账了。他认为,债权转让的事务是由张金源的律师通知的,不是由本人通知;而且只是在微信上发送了照片,并没有寄送法律文件,不能算作自己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该转让不对自己发生效力。无奈之下,张金源将魏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债权转让行为是否通知到魏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李蓉将到期债权转让给张金源,魏唐通过微信聊天收取该转让协议照片。2020年5月16日,律师将李蓉与张金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了魏唐。该债权转让协议涉及到魏唐的重大利益,魏唐对该协议未发表意见,未提出质疑,也未追问协议的来源。从经验法则判断,魏唐对债权转让协议所涉的债权转让事实应当是明知的。

最终法院判决魏唐给付张金源本金350万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在赋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同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以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只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才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是,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此时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时起,转让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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