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报告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进行磋商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同时,也是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那么,房屋评估报告是否有有效期的限制呢?如果房屋评估时与作出补偿决定之间间隔时间比较长,该评估报告还能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吗?

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是有使用期限的。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估价报告有效期一般为1年,即从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年内有效。估计机构对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可以短于一年,但不应该超过一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补偿决定作出时,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此时,房地产的价格就已经发生了波动,是应当重新对被征收房屋作出评估的,在没有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下,采用已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显然是证据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应该予以撤销。

被征收人要注意了,只有合法的房屋评估报告才能够作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判决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对评估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评估报告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时,要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超过了有效期,应不再适用,而是重新进行评估,并且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如果征收方依据已经失效的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