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关于石台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国家林业局第 42 号令中将国家林业局第 35 号令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中第四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故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差表编制”。可由个人自行编制。

特此说明

石台县林业局

2021年4月27日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