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安阳市1家足疗店内,发现1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焦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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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1足疗店内发现卖淫窝点

1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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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焦某某长期租赁位于安阳市**大道与**路交叉口**侧路**的安阳市**家属院**楼**单元**楼**户房产用于经营“**足疗”店。2019年至2020年期间,焦某某在“**足疗”店内及该店楼上**楼**户的房子内多次容留蔡某某、王某某等10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资标准通常为人民币100元,由嫖娼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支付给被告人焦某某或卖淫女。在焦某某、卖淫女收取嫖资后,焦某某与卖淫女按四六比例分配嫖资。公安机关依据调取的焦某某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微信交易记录,经焦某某确认后核算出的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焦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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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家属院**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21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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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3.辨认笔录;4.证人蔡某某、王某某、谷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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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