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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万象硬核
编辑|万象硬核
«——【·前言·】——»
2025年5月的一个清晨,辽宁鞍山虹桥下的花鸟市场人声嘈杂,热闹非凡。
当地的张某早早地就拎着鸟笼占好摊位,笼子里有20多只巴掌大的小鸟。
只见这些小鸟的毛色非常鲜艳,身体两侧的一抹红色羽毛格外显眼,鸣叫声清脆婉转,很快便吸引了不少逛市集的爱鸟人驻足围观。
其中也有不少专业玩鸟的老人,他们一眼看出这肯定不是普通的鸟,悄悄拉起张某提醒他,可是张某完全不放在心上,只当对方是在多管闲事。
在张某的眼中,这种鸟在野外随处可见,多年来市集上一直都有人卖买,顶多会被城管劝导驱赶,根本上没什么大事。
张某一心盘算着,等把这些小鸟卖掉,赚个百十来块钱,刚好能用来买烟、吃早饭。
没过多久,买家赵某来到了张某的摊前挑选小鸟,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双方敲定22只鸟打包价一共130元。
张某看着微信里到账的130元,心里正美滋滋的,正要准备收拾鸟笼,却不知自己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张某还没来得及开始收拾,就被蹲守多时的民警给当场控制住了,直接人赃并获。
被抓时张某满脸不服,反复地为自己辩解,始终认为这只是几只普通的野雀,路边的树上到处都是,他只是卖一点补贴家用,凭什么抓他。
可是,当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的鉴定报告摆在张某面前时,他的脸色瞬间变得惨白了。
经专业人员鉴定,这22只小鸟全部都是红胁绣眼鸟,是我国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更让张某无法接受的是涉案价值核算标准,完全不以他成交的 130 元为准。
而是根据国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按基准价五倍计算。红胁绣眼鸟单只基准价值 300 元,核算后单只法定价值 1500 元,22 只合计涉案价值高达 33000 元。
虽然张某仅仅只有130元的交易额,但在法律层面也直接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张某对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清楚自己因不懂法犯下大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法庭审理认为,张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考虑他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三千元罚金;违法所得 130 元全额追缴上缴国库。
现场扣押存活的 15 只红胁绣眼鸟,全部移交野生动物保护机构妥善救护安置。
庭审结束后,张某追悔莫及。他原本只想赚一点微薄零花钱,到头来不仅一分钱没落下,还要缴纳三千元罚金,背负刑事案底,一年缓刑期内稍有违法便要入狱服刑。
该案件曝光后,很多人发出质疑,花钱买鸟的赵某是否也要担责?如果当事人不知情,不知道是保护动物,是否可以免责?
因为该案件一买一卖两条犯罪链分开办理,张某案件审理速度更快先行宣判,而赵某的案件还在处理中,目前没有公开判决结果。
但是,在法律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都属于违法犯罪,不存在 “卖家坐牢、买家没事” 的情况。
如果单纯以口头上的“不知情、不认识鸟类”为由辩解,无法洗脱罪名,仅能作为从轻量刑的参考,不能直接无罪免责。
在涉及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 “明知” 分为两种情况,实际知道 + 应当知道(推定明知)。
司法判定并不要求当事人能精准认出鸟类名字、清楚保护等级,只要求当事人能判断这是野外捕捉、无合法手续的野生鸟类就可以认定存在主观过错。
除非可以拿出完整的客观证据来证明真的不知情。只有同时具备持证经营主体 + 人工繁育许可证 + 合法来源票据,才能证明来源合法。
反观本案中的赵某,交易地点是路边临时流动摊位,无门店、无资质、无正规票据,完全不满足任意一点免责条件。
因此,案件中的赵某不论知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法律不会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价来衡量它们的价值,每一种保护动物背后承载的生态、科研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无论捕捉、交易几只保护鸟类,都属于触碰法律红线行为。
生活中,很多市民都存在这样的误区,觉得随处可见的小鸟,抓几只、买几只根本不算大事。
但是,这些鸟类的生态价值远比我们想象的还要重要,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拒绝笼养野生鸟类,自觉抵制各类野生鸟类交易。不要因为一时的爱好或者微薄的利益去触碰法律底线。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人捕捉、交易野生鸟类,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共同守护好野生鸟类和生态环境。
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付出沉重的代价。希望在我们共同的守护下,能让万千飞鸟能够自由的飞翔在广袤的蓝天中。
参考:
鞍山云《130元卖鸟,获刑六个月!》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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