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径运动员钱鼎彬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说明
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指控本人于2021年5月30日的赛外兴奋剂检查中逃避样本采集,涉嫌构成兴奋剂违规,现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如下:
一、样本采集程序违法
(一)在马路上拦下我声称要检查的仅有一人,而兴奋剂检查任务每次至少两人,因此,针对本人的样本采集程序中,检查官人数不合法
《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体反兴奋剂[2017]1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次兴奋剂检查任务至少派遣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与受检运动员同性别,并指定一人作为负责检查官”。但2021年5月30日上午9时许,我在武夷山市仙店工业区马路上训练时,仅有一名穿白色衣服、戴口罩的男子拦下我,问我是不是钱鼎彬,我回答是,然后他说:检查。他既未向我出示相关证件或授权书,也没告知我检查什么,我愣了一下,本能反应以为这个人是骗子,由于还要上班,加上疫情期间养成的尽量减少与陌生人面对面接触的习惯,我没理会此人,也没多想,继续跑步,拉伸完便回家换洗,约11点开着白色车去上班。
但无论如何,我清晰地记得:当时拦下我称要检查的仅有一人,并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关于田径运动员钱鼎彬涉嫌兴奋剂违规的通知》(体反兴奋剂[2021]259号,下称“《通知》”)附件二之《关于钱鼎彬未查到情况的说明》(下称“《说明》”)中所称的有两名检查官——梁剑、王琦。对于这一点,我请求调取当日武夷山市仙店工业区马路的监控录像,以证明我的清白。且《说明》仅有梁剑的签名,并无王琦的签名。此外,《通知》附件一之《ADAMS兴奋剂检查任务书》中Lead DCO/ACD一栏也仅列明了检查官梁剑的名字,并无王琦的名字。这些都表明检查官王琦并未参与对我的赛外检查程序。
(二)既然对本人的样本采集既有血样又有尿样,就应当有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的血检官,而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唯一的一名检查官并未出示其个人或另一名检查官的采血资质
《ADAMS兴奋剂检查任务书》中Analyses一栏中列明,对本人的样本采集既有血液样本采集,也有尿液样本采集,也就是说,两位检查官中至少有一位是血检官。根据《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血检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然而,我既不知晓两名检查官哪位是血检官哪位尿检官,到场的检查官梁剑也未我出示他本人或王琦的采血资质。
(三)《关于钱鼎彬未查到情况的说明》中有多处漏洞
检查官在《说明》中称:其到达本人所在的小区后,发现马路上有一名运动员着装的人正在跑步训练,其通过比对照片,确认为本人,待本人训练结束即将进入小区7栋1单元时才上前通知本人接受兴奋剂检查。
而事实上,本人训练的仙店路是303省道和237国道之间的一条很长的马路,检查官为何如此凑巧地恰好在他们到达本人所在小区门口时,本人恰好跑到仙店路位于本人所在小区门口的这一段?
根据上述检查官的描述,应该是他们到达小区门口时,本人恰好结束训练准备进入小区,否则,如果本人还要继续往前跑,难道他们不紧跟着本人,而是在小区门口守株待兔?
且检查官称本人是进入小区的7栋1单元,而本人实际居住在该小区的6栋915,难道本人会进错门栋?
检查官在《说明》中称本人与一位疑似本人教练的男子沟通3秒后突然加速离开,试问3秒的时间以一个正常人的语速能够说几个字?
检查官在《说明》中称,本人离开后,他们多次拨打本人的手机并发送短信,既然检查官知道本人的详细住址、门牌号,为何不来本人家中敲门,而只是在楼下打电话、发短信。
检查官在《说明》中称,其于15点离开本人所在小区。那么,本人回家换洗后便于当日11点多去上班,难道检查官在本人下楼去上班时没有再次要求本人接受检查吗?
二、本人手机于2021年5月29日丢失,于2021年5月31日补卡,因此未接收到检查官的电话和短信。
如确有检查一事,本人并非有意逃避检查,本人手机于2021年5月29日丢失,于2021年5月31日前往武夷山度假区营业厅补卡,因此未接收到检查官的电话和短信,相关证据,请参本人提供的中国移动补卡记录。
三、申请举行听证
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本人在此向反兴奋剂中心申请举行听证,要求反兴奋剂中心组成听证专家组对本案进行听证。
说明人:钱鼎彬
2021年6月9日
附钱鼎彬事件相关文件:
附1:
5月31日,《关于钱鼎彬未查到情况的说明》
附2:
6月3日,《反兴奋剂中心关于田径运动员钱鼎彬涉嫌兴奋剂违规的通知》
附3
6月23日,《反兴奋剂中心关于田径运动员钱鼎彬兴奋剂违规的通知》
最终,钱鼎彬有没有问题,会不会被禁赛,要等到7月14日以后,依据听证会的结果才能定案。一切以反兴奋剂中心官方发文为准。
所以,让我们拭目以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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