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实务中我们会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还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某医院系经依法登记的事业法人单位,杨某系某医院职工。
1998年3月30日,某医院将食堂承包给杨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书》,约定杨某向某医院交纳上交、支付水电费,杨某在经营期间的工资不由某医院发放等。在承包期间,杨某的社会保险由医院缴纳。
2008年1月,杨某雇请李某某来食堂从事卫生工作,由杨某支付工资。
2015年4月,因某医院要将单位食堂外包,终止了与杨某之间的承包关系,李某某不能在医院食堂工作。
为此,李某某与医院因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引发劳动争议,遂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判决书
某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决书,裁决结果为:
1、某医院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金9375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7000元;
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某某收到该裁决后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某医院之间属于承包关系,李某某接受杨某管理,与某医院不属于劳动关系。判决结果为:
一、某医院无需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9375元;
二、某医院无需向李某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17000元。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李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依法判令某医院支付李某某:
1、经济补偿金19600元;
2、失业保险赔偿13160元;
3、养老保险47040元。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下列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结合相关证据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某与某医院意思表示一致,如磋商过程、招聘过程等。此外,李某某直接受雇于杨某,由杨某安排其工作,报酬也由杨某发放,而杨某是某医院的食堂承包人,因此李某某不直接受某医院制度约束,不接受某医院制度管理,也不由其发放工资、福利等,李某某提供的劳动也非某医院的组成部分,与某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第三人杨某与某医院之间系承包关系,李某某系杨某雇佣从事医院食堂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杨某管理,由杨某发放工资,应与杨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此外,也并无证据证明李某某有过和某医院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李某某与某医院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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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开福区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
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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