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不少就业岗位上依然活跃着很多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之外的劳动者,这部分超龄劳动人员或许已经退休,或许由于各种情况延迟退休,但不管如何这部分超龄劳动人员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重要组成,并且从2026年7月1日起,首部明确有关超龄劳动人员权益的规章来了!
在5月25日,人社部官网发布一条重要信息,人社部联合卫生健康委等五个部门共同出台首部《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这是继去年7月份人社部公开发布收集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相关意见之后,正式制定的专门规范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章,这规定出台对超龄劳动人员们来说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了。
一直以来对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是非常受到争议的,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超龄劳动者工作时,往往以年龄超过用人标准为由,与超龄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在薪资报酬或其他福利待遇上进行打压,即使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或发生意外时,也因为不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内而面临着“三大难”的尴尬困境,即立案难、定性难、胜诉难,使超龄劳动者成为了无具体法规保护的廉价工作者。
之前就有过相关案例,一位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大姐在上班途中遇到意外伤害,本应该是被认定为工伤的,但用人单位则是以这位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也没有参加职工保险,且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了,并不符合正常职工的条件为理由,不同意给这位大姐提交工伤认定,好在最终法院经过审判,确认这位大姐有实际劳动关系存在,是正常的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是所有遇到问题的超龄劳动者都能像这位大姐一样最终获得属于自己的权益,但以后再有这样情况出现,大家就有底气了,来看看关于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哪些,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劳动报酬:要求应该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休息休假: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法定放假办法,一般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即使安排加班的也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超龄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工伤保障: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暂定办法中已经将超龄劳动者加入到了工伤保障体系范围,并要单位承担缴费,而对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还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超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其继续参保。
在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中显示,我国目前老年人口中60—64岁低龄人员占比较大,并且大多数人健康状况良好,也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意愿,尤其是对一些需要技术与丰富经验的岗位,这部分老龄劳动者仍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暂行办法中提到的这四个方面保障内容对超龄劳动者起到了关键的保护作用。
并且更关键的是,小编注意到人社部在解读暂行规定时还提到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划还会为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案,这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有利信号,同样在权益保障问题上处于弱势的灵活就业人员们或许也会有更全面更完善的保障体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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