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中国律师的百年历程

中国律师博物馆藏品:民国卅七年(1948年)民国时期著名律师薛福明的信札。

律师制度萌芽于古希腊,创建于古罗马,衰落于中世纪,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进一步发扬光大逐步完善,重新焕发青春。相较于西方,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历史相对短暂。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律师制度也是刚刚走过百年历程。在相伴相随的百年间,在反封建、反侵略、反专制等重大事件中,中国律师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结下了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情谊,给世人留下了许多动人的历史时刻。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用自己的力量推动着历史的进步。在辛亥革命期间,伍廷芳大律师作为南方代表赴北方议和,促成了清帝退位、帝制终结;1918年任广东军政府外交及法律顾问的华侨律师陈友仁,成为孙中山的助手,参与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制定。历史表明,无论是在哪个时代,律师都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让我们回到共产党初创时期的历史阶段,重温传奇故事,再忆峥嵘岁月。

党小组里的律师

在辛亥革命之后,一批从海外学成归来的学子,成为了中国最早的职业律师。他们在操持业务的同时,追寻政治理想,大力传播海外的先进思想,并积极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创建。历史铭刻着董必武、刘伯垂、张国恩这三位律师的名字,他们是武汉共产主义小组的发起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

董必武(1886-1975),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为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他以律师身份参与了中国共产党的建立。1914年1月,董必武与张国恩入东京日本大学法律系学习,后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1917年回国,两人遂在武汉合办律师事务所,并分别赢得“硬笔头”和“灵舌头”的美称。刘伯垂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孙中山后,加入同盟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刘伯垂回国也在武汉当律师。

刘伯垂(1887-1936),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人,曾筹建中国共产党在湖北的第一个支部。

1920年夏,在上海的李汉俊建议董必武、张国恩,在武汉成立共产主义组织。同时,陈独秀委托刘伯垂,筹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并交给了刘伯垂他写给包惠僧的信、建党经费以及进步书籍。回到武汉,刘伯垂与包惠僧、董必武、陈潭秋、张国恩等人联络,商讨建党。

1920年9月中旬,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包惠僧等7人,共聚武昌抚院街2号董必武的寓所即与张国恩合办的律师事务所内,刘伯垂主持召开了会议,大家认真研讨了刘伯垂从上海带来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及有关文件,一致赞同成立共产党早期组织——武汉共产主义小组。这是继上海之后,全国出现的第二个共产主义小组。会议推选了陈潭秋负责组织,张国恩负责财务,由刘伯垂提议,推选包惠僧任书记。随后,刘伯垂用陈独秀交付的经费租下武昌多公祠5号为机关部,门口挂着“刘芬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以张国恩的别名“梅轩”暗称该组织,以便进行联络和交流。他们每星期开会一次,有时在董必武、张国恩律师事务所,有时在刘伯垂律师事务所。

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发起成立了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积极开展学生运动;逐步与人力车、搬运、纺织、轮驳、兵工、铁路、香烟等行业的工人建立联系,促使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公开成立“马克思学术研究会”,大力传播马克思主义。董必武后来回忆说:“武汉成为一个共产党的重要基地”。

1921年7月,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赴上海参加中共“一大”,返回武汉后,董必武向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全体成员传达了“一大”召开的情况。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撰的《中国共产党历史》记载,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成员有:刘伯垂、董必武、张国恩、陈潭秋、郑凯卿、包惠僧、赵子健。在党“一大”召开前还发展了黄负生、刘子通、赵子俊。从上述史料看出,董必武、张国恩和刘伯垂三位律师在建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时所起到重要作用,正是在这三位律师的积极参与下,并利用律师事务所做掩护,顺利建立了早期的武汉共产党组织,对创建中国共产党作出了重要贡献。

20世纪初,为中国寻找一个合适的政治制度的理想推动了律师们投身政治运动。正是基于此,很多律师与共产党人走到了一起。在当时人数并不多的律师群体中,有的成为了共产党的坚强支持者,有的则转而从事政治活动,成为了杰出的共产党人。正是因为如此,刚刚成立的共产党坚定地把律师作为自己的同路人。1922年7月16日,在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代会上通过的《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中,就提出在全国各城市集合工会、农民团体、商人团体、职教员联合会、学生会、妇女参政同盟团体、律师公会、新闻记者团体等,组织‘民主主义大同盟’”。可以说,这份90年前的文件,是共产党涉及律师的最早的一份文献。1936年4月,共产党中央发出《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民阵线》,其中也把律师公会列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统一阵线。这清楚地说明,共产党对于律师群体的尊重、信任和重视。

“共产党是不会忘记老朋友的”

在法国国家图书馆,收藏有1925年由法国巴黎齐亚出版社出版的两本法文著作《中国宪政史》以及《中国不平等条约史》,这两本书的作者,就是上世纪三十年代上海滩鼎鼎有名的头牌律师吴凯声。

吴凯声祖籍江苏宜兴,1900年出生,1920年毕业于上海仑圣明智大学,1922年赴法国留学,毕业于里昂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26年,他回国后任北洋政府法律顾问,兼任上海法科大学教授,1932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并担任多个行业工会和团体的法律顾问。

吴凯声(1900-1997),江苏省宜兴人,民国著名大律师及外交家。他曾参与营救多位中共领导人及将领,被称为“共产党的老朋友”。

吴凯声是当时租界内第一位能用英、法两种语言出庭辩护的中国律师。吴凯声社交圈十分广泛,在上海滩三教九流里都有一定的影响,他不仅与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等青帮人物关系密切,而且还关注社会底层民众,力所能及地维护小人物权益,其中最著名的当属“陈阿堂案件”。1926年8月,日本水手打死我国车夫陈阿堂,吴凯声义务为受害家庭提供法律援助。他不畏强暴,细查深访,收集证据,坚持索赔,与日本领事馆反复交涉,最终为受害家属赢得3000元抚恤金,这在当时外国人横行的中国外交司法判例上成为破天荒的一次。

吴凯声曾担任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法律顾问,以代理政治案件见长。他曾先后为陈延年(陈独秀之子)、陈赓和廖承志等著名共产党人做过辩护,其中,他配合民权保障同盟营救廖承志一案尤为著名。当时,全国总工会秘书长王其良(共产党员)被捕叛变,廖承志、陈赓兄妹相继被捕,吴凯声受宋庆龄、何香凝和蔡元培先生的委托,出庭为廖辩护。法庭上吴凯声与租界当局律师唇枪舌剑,但法庭依然决定将廖承志引渡给国民党上海市公安局。吴凯声跟随囚车来到公安局,根据国民党当局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侦询完毕,可交辩护律师“责付”出狱的规定,要求立即将被告“责付”给律师。交涉从下午六时一直坚持到晚上十时,在他的坚持和努力下,警察局长文鸿恩不得不将廖承志“责付”辩护律师。当晚,吴凯声将廖承志毫发无伤地交到何香凝手上。

这位年纪轻轻就名噪一时的大律师,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出任上海文史馆馆员一职时还高兴地说:“共产党是不会忘记老朋友的。这几年我那美籍的老丈人、在西德四十余年的兄弟和一些老朋友,都劝我到国外去。可我这把老骨头,无论如何也要埋在自己的祖国的。”

为陈独秀辩护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大革命失败。国共两党正式决裂。在下一步中国革命向何处去的问题上,作为党的总书记的陈独秀与苏联的共产国际发生了严重分歧。

当时苏联共产党也发生了分裂,分成了斯大林派和托洛斯基派。斯大林在政治斗争中胜利,把托洛斯基赶到了君士坦丁堡。所以,共产国际对中共的指示是根据斯大林的主张作出的。但陈独秀是同情托洛斯基的。所以,难免不同意共产国际的指示。最终,陈独秀被撤销了总书记的职务,并被开除出党。

陈独秀并没有因此停止革命活动。他自己组建了新党,一边宣传托洛斯基的主张,一边反对国民党,但处境大不如前。即使在这种困难的情况下,陈独秀依然顽强地抗争。1932年10月,正当他们的党中央在上海的租借开会时,国民党逮捕了他们。包括陈独秀在内,有十余人被捕,而且是全部领导人。“中共反对派”几乎被一网打尽。

1933年4月,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人“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该案为当年轰动全国的大要案,也是民国时期第一例由普通法院审理的国内公民涉共案。

章士钊(1881-1973),湖南省善化县(今长沙市)人。曾任北洋政府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中央文史研究馆馆长。

陈独秀被捕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映。蔡元培、胡适等人展开营救陈独秀的行动。著名律师的章士钊义务为陈独秀辩护。这篇辩词理论功底扎实、文采斐然,轰动一时。中外报纸竞相登载。章士钊在辩词中说:

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

而所谓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以不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施设,一任天下之公开评荐。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酷达于何度,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二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

其在私法,个人所有,几同神圣,一有侵夺,典章随之。以言政权,适反乎是,甲党柄政,不得视所柄为私有,乙党倡言攻之,并有方法,取得国人共同信用,一转移间,政权即为已党所衣。“夺取政权”云云,”夺取”二字、丝毫不含法律意味。设有甲党首领以夺权之罪控乙,于理天下当无此类法院足辩斯狱。”

章士钊与毛泽东交谈

在辩词中,章士钊还紧紧攀附住孙中山和国民党自身。反复引用孙中山认为“三民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的观点和国民党自己就暴力夺权的历史抨击检察官的起诉。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了陈独秀十三年有期徒刑,较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法律规定,辩方已经是很大的胜利了。陈独秀当场表示上诉。经上诉,最高法院终将原判陈独秀褫夺公权部分撤销,改判八年有期徒刑。至此,轰动民国的陈独秀“危害民国”案告一段落。章士钊大律师出色的辩护赢得业内外普遍尊敬,《实报》亦评论“陈卒赖其力,得免于死。”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由,禁止各报登载,但仍被沪东大学、东吴大学法学系选入经典教材。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陈独秀等政治犯被特赦。

化解“伍豪”事件

伍豪是周恩来用过的别名。1932年2月中下旬,国民党特务系统伪造所谓《伍豪等243人脱离共产党启事》,在上海《时报》《新闻报》《时事新报》《申报》以及国内其他城市报纸大肆刊登,妄图达到污蔑周恩来,离间共产党的目的。当时,中共中央特科为反击国民党反动派的造谣诬蔑,聘请陈志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化解“伍豪”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陈志皋,上海法租界著名律师

陈志皋,浙江海宁人,肄业于震旦大学,继获上海法学院法学士,留学法国专攻法律。回国后执行律师业务,担任全国律师公会常务理事,系上世纪30年代上海法租界的著名律师,其父陈其寿先生在上海法租界做过十八年的会审公堂刑庭庭长,为司法界宿耆。

中共中央特科同志找到陈志皋律师,陈志皋虽然不知道伍豪是什么人,但从来人郑重其事的表情上看出事关重大。他仔细看了启事内容,为难地说:“我是中国律师,刊登这样的启事,当局和巡捕房追问下来,无法交代的。”他接着提议,办这件事应该找个外籍律师,根据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外籍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保密,而中国政府却无权过问。经他想方设法,四处奔走,争取了上海《申报》总经理史量才、顾问陶行知的支持。2月22日的《申报》上登出了这样一则启事:“伍豪先生鉴:承于本月18日送来广告启事一则,因福昌庆公司否认担保,手续不合,致未刊登。申报馆广告处启。”

这篇《启事》与特务炮制的《启事》,虽然内容毫不相干,但告知社会:此“伍豪”非彼“伍豪”,这是一个间接迂回的辟谣方法,有一定的效果。

但中共中央特科同志希望陈志皋能为伍豪正面辟谣。陈志皋说:“看来只好请外国律师帮忙了。”当时,在上海有一位名为巴和的法国律师,他与陈志皋是至交好友。巴和有一个癖好,酷爱中国古董。陈志皋考虑再三,便从家里拿出一幅祖上珍藏的古画,送到巴和寓所。巴和一见古画,眉开眼笑,他也马上意识到陈志皋可能有求于他,便豪爽地说:“陈先生有何难处,鄙人定当尽力而为!”陈志皋见状,便拿出一份以巴和律师名义起草的辟谣启事,请他尽快刊登在上海影响力最大的《申报》上。3月4日,《申报》以醒目位置大字标题登出《巴和律师代表周少山紧要启事》:“兹据周少山君来所声称:渠撰投文稿曾用别名伍豪二字,近日报载伍豪等二百四十三人脱离共党启事一则,辱劳国内外亲戚友好函电存问。惟渠伍豪之名除撰述文字外,绝未用作对外活动,是该伍豪君定系另有其人。所谓二百四十三人同时脱离共党之事,实与渠无关,事关个人名誉,易滋误会,更恐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用特委请贵律师代为声明,并答谢戚友之函电存问者云云前来。据此,合行代为登报如左。事务所法大马路四十一号六楼五号,电话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号。”

这则启事设计得十分严密周全,在法律上更是无懈可击。以周少山的名义来辟谣,在启事中又说伍豪仅仅是自己发表文章时“别名”,同时,指出“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这一巧妙的技术处理,读者很容易判断出先前的那份所谓脱党启事是伪造的谎言。这则启事刊出后,凭借《申报》的广泛影响力,取得了明显的反击效果。

营救任弼时

1928年秋,党中央派遣任弼时赴安徽开展巡视工作。此时,国民党政府对共产党的破坏加剧,任弼时抵达安徽芜湖之际,省临委秘书处、团省委机关已先后被敌特破坏,省临委不得不转离芜湖。10月5日,任弼时决定转去南陵继续开展巡视工作。途中,尽管任弼时谨小慎微,头戴礼帽,打扮成生意人的模样,并化名为胡少甫,但由于敌特的严查和叛徒的泄密,任弼时还是在10月15日被抓捕,万幸的是,敌特并不知晓任弼时的真实身份。

任弼时(1904-1950),湖南汨罗人,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他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并称为党的“五大书记”。任弼时在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之际,却不幸身陷囹圄。

次日晚上,国民党南陵县法院和县党部,对任弼时进行了会审。任弼时尽管遭受了一系列刑讯逼供,但他始终坚持自己是胡少甫,是长沙伟伦纸庄派来南陵的学徒。他们无可奈何,只能用“共党嫌疑分子”的名义,在南陵监狱将任弼时进行临时关押。几天后,任弼时被当做政治犯,押往当时安徽的省会安庆,准备在安庆的特种刑事法庭对任弼时进行秘密审判。押解途中,任弼时巧遇同乡工友彭佑亭,趁押解士兵不备,将被捕之事托彭佑亭转告在长沙的堂叔任理卿。不久,任弼时的夫人陈琮英收到堂叔发来的电报,便立刻将任被捕的消息报告给党中央。同时,陈琮英请到了湖南的进步律师何维道,一起赶往安庆营救任弼时。

何维道是长沙人,曾经是张之洞的门生,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法科专业,归国后相继担任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湖南大学的法科教授,他还相继担任过长沙律师公会的副会长和会长,是当时湖南著名的四大律师之一。此外,何维道还与谭传恺,合著有中国最早的警察学著作《警察学》一书,以及合著有《平时国际公法》等著作。可见,何维道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兼具的理论家与实务家。

何维道律师抵达安庆之后,通过各种斡旋,把任弼时的案子由特种刑事法庭转移到安徽高等法院,将原来的特种刑事案件变成了普通案件,由此转变了案件的性质,减少了法律营救的阻力。因为若想从特种刑事法庭直接实施营救,简直难比登天。要知道,国民党设立的特种刑事法庭,被时人称为“铲共法院”或“惩共法院”,是专门镇压共产党人的,该法庭经常对共产党人实施严刑拷打,秘密审讯,律师根本就没有辩护的机会。

等到安徽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时,何维道作为任弼时的辩护律师亲自出庭参加辩护。法官询问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大声喝道:“胡少甫,你图谋作乱,危害民国,从实招来!”任弼时答道:“本人是个安份守法的生意人,何来图谋作乱,危害民国?”此时,何维道也立刻站起反驳道:“这图谋作乱,危害民国的罪名何其大,法庭必须出示证据!”何维道在法庭上唇枪舌剑、雄辩高谈,强烈谴责了县党部滥抓无辜。将伟伦纸庄学徒当成共产党嫌犯抓入监狱,是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请求法院先调查核实胡少甫之身份,以证明其无罪,并予以释放。

在何维道的请求下,安徽高等法院便派遣人员赴长沙查核,而任弼时则被继续关押于饮马塘监狱。实际上,在此之前,未雨绸缪的何维道便再三嘱咐陈琮英,让她回长沙做好应对法院查核取证的准备,以统一口径。此时,陈琮英早已安排妥当,待安徽高等法院的调查人员来查核取证时,陈琮英便以伟伦纸庄东家的身份,证明了胡少甫是自己纸庄的学徒,且向法院出具了证明书。1928年底,此案最终以证据不足,任弼时被宣告无罪释放而结束。被何维道营救出狱后的任弼时,回到上海继续开展革命工作,继续为人民的解放事业而斗争。

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史上,律师竭力捍卫共产党人权益,积极参与营救共产党人的事例还有许多,正是律师的积极参与,使得共产党人能在当时严酷的环境下,赢得据理力争的空间,彰显了共产党人的智慧和胆识,也彰显了中国律师的担当和责任,这一切为后续革命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在百年历史大潮中,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律师荣辱与共,肝胆相照。当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入改革开放新时代,正开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律师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者,应保持良好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才智。

来源:律史钩沉

编辑: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