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日20时,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犯罪嫌疑人锁某(男,31岁)持械打砸过往车辆,追打在场群众,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部分车辆受损,民警口头警告,锁某拒不服从命令并持械攻击民警,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击伤嫌疑人腿部将其控制。

【叶律说法】

锁某在闹市区持械打砸来往的车辆,并殴打在场的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令人震惊和愤怒,这样无法无天地耍威风,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锁某随意殴打路人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无端寻衅、发泄取乐、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而故意伤害罪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关系人。

本案中,锁某无端打砸路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不足,罚不当罪,无法弥补锁某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刑罚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锁某殴打路人,造成一人死三人受伤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锁某打砸过往车辆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锁某打砸过往车辆,属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但是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要结合车辆的受损情况和实际价值损失,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果该项罪名成立,最高将会被判处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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