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30家企业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7家企业虚开超亿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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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230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处理,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上述230家企业当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12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达到2亿多元,其中,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共有7家,分别为:

1.深圳市源某康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96份,票面额累计26743.91万元;

2.深圳市如某茂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360份,票面额累计25668.31万元;

3.深圳市利某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519份,票面额累计24114.55万元;

4.深圳市日某迪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05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840份,票面额累计18792.40万元;

5.深圳市光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85份,票面额累计16871.51万元;

6.深圳市隆某盈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129份,票面额累计13128.91万元;

7.深圳市通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25份,票面额累计11173.30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共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比较容易理解,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并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虚开发票罪”为关键词,检索了深圳地区的虚开发票罪的裁判文书,只检索到了26份裁判文书,从中进行挑选发现,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案件当中,有些法院认定“情节严重”,有些法院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

1.认定为情节严重

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53号

简要案情:林某被控为他人虚开发票共3179份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涉案金额人民币241040266.1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无实际交易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本案涉案金额巨大,本院不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号: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刑初83号

简要案情:沈某纯等人被控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95张,金额210610312.35元,税额6340097.56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纯、沈某兴、沈某盛、沈某隆、林某坚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经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明确将该罪区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且明确规定了属于“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尚未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规定,本案各被告人犯罪金额虽已超出立案标准数倍,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本院予以纠正。

2.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刑初531号

简要案情:沈某某被控对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沈初贤犯罪时间较短、犯罪情节不严重、系偶犯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7、8月租房开始办公至2018年9月被抓获,共计向外虚开发票11439份,总开票金额人民币133772376元,总税额为人民币4019475.57元。犯罪时间较长,且连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辩护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对被告人有坦白、认罪、无犯罪前科等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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