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原一村8社居民王均家的卷帘门没法开启。他查看监控发现是同村的何某吉6月12日中午用脚给他踹坏了的,损失约2000多元。同时,监控还显示何某吉捡起砖头试图砸车砸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监控拍下的何某吉踹门截图

6月16日,王均报警。警方调查取证后,让双方到派出所做了笔录,提出两个解决方案让王均选择后签字。

这两个方案:一是处罚肇事者,就不赔偿;二是赔偿损失,就不处罚肇事者。

王均要求处罚肇事者,赔偿他过后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但派出所一直拖到7月5日,也没有处罚肇事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显然,派出所没有按这一法规对肇事者进行处罚,其提出的二选一的解决方案,显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肇事者是否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肇事者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没有主动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取得受害者谅解。显然不符合“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条件。

王均与何某吉产生矛盾的原因起源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河滩地承包。5月20多日,彭城镇原一村8社村民召开会议,征得大多数人的同意后把集体河滩地承包给了种萝卜的老板,双方签订协议。而后,该村8社的何某吉、杨某等人,又找了另一老板要承包该地块。这位老板看也很看好这块地,要何某吉、杨某等不惜代价把地夺回来。何某吉、杨某等人采取报警和到村委会、镇政府举报说承包不合法等手段阻碍施工,企图夺回土地承包权。警察和镇村领导了解发现,协议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没有违规之处,价格也比较高,8社社长和大多数村民不愿意毁约,就劝说何某吉、杨某等别再闹了。

王均是开挖掘机的,种萝卜的老板承包到了原一村8社的滩涂地后就请王均帮他平整土地。何某吉、杨某等见达不到夺不回地的目的,就把怨气记恨到了王均头上,对王均进行报复。

6月12日中午12点24分,何某吉趁王均家没人,把王均家的卷帘门踹坏了,不过他没有发现王均装有摄像头,把他的踹门的行动全部记录下来了。监控还记录6月12日下午16时8分,何某吉捡起砖头试图砸车砸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远处拿着砖头的为何某吉

扫除乡村黑恶势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作为执法部门的派出所应根据中央的指示要求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邪恶恶势力的不法行为进行惩处,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引导村民依法办事。对于何某吉等人一天之内两次寻衅滋事,且不知悔改,而不予以惩处,无疑于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包庇乡村邪恶势力发展蔓延。事件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持续关注报道。

原文:北京法治报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