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小李是一名公司白领,一日在工作时猝死,经鉴定为工伤。小李的新婚妻子小芳和小李的父母闻讯赶来,一家人悲痛欲绝。家属们一边沉浸在悲恸中,一边在为小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争执不下。小李的父亲老李主张,小李去世后老人们的晚年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小李的工亡补助金应作为小李的遗产进行分配;小芳主张,小李的工亡补助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婆无权享有。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其与死者生前财产又有何区别?
首先
小李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而工亡补助金的形成及取得是发生在公民死亡后的,所以小李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其次
小李的工亡补助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规定,其本质要求财产必须取得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夫妻关系终结,而工亡补助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因此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工亡补助金是什么呢?
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是一种精神抚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总体来说,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
因此可见,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实践中,工亡补助金通常参照遗产进行分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对于近亲属来说,丧失亲人的痛苦是一样的。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本案中,小李的妻子小芳和小李的父母作为小李的近亲属可以共同分配这笔工伤死亡补助金,小李的父母因失去老年生活保障,可以在抚恤金方面多主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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