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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国宏
01、VIE概念介绍
(一)定义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通常可译为“可变利益实体”,中国境内一般又称“协议控制”。相较于传统的股权控制方式,在VIE模式下,公司利用协议控制的方式来实际操控一家公司。具体来说,指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和境内的运营实体,双方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完全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营业业务及利润,从而达到无需收购境内运营实体的股权,便可以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
究其根本,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源自于美国会计准则(“US GAAP”)的第46号解释函(“FIN46”)。FIN46规定,如符合VIE的标准,便需要进行合并财务报表。其中,VIE意指投资企业拥有的利益为具有控制性的利益,但并不来源于多数表决权。
(二)VIE常见架构图
图1 VIE常见架构图
通常来讲,一个VIE的常见架构如图1所示,可以由“五步法”来进行概括描述:首先由内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离岸公司。第二,由于开曼等避税乐园免税,且具有英美法系优势,在开曼设立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第三,由开曼公司设立香港公司,以便未来可以进行更便利、灵活的税务筹划和资本重组。第四,由香港公司在境内建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Wholly Owned Foreign Enterprise),从事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商不受资本准入限制的行业。第五,通过WOFE与实际控制人、境内经营实体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即VIE协议,从而达到控制境内可变利益实体OPCO(Operating Company)。
(三)VIE主要协议
纷繁复杂的多种类合同协议,是VIE架构的最大特点,即通过协议控制的形式来获取被投资方的实控权。这一系列协议主要如下表所示:
表1 VIE主要协议及相关内容一览表
02、VIE历史发展情况及产生原因
(一)历史发展情况
1、模式首创:
当前得到多数人承认的VIE模式的首次诞生,是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美国GAPP承认了这一模式,同时专门研究设计了了“VIE会计准则”,之后这一模式便被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广泛借鉴。
VIE架构从属于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安然事件发酵之后,美国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考虑到SPV实现标准化的必要性,进而推出了VIE架构的概念。
VIE模式开创了非股权控制的先河,一方面,依据美国法律,该模式可以将国内企业利润合并至国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外商投资者并没有成为企业的股东,所以并不足以构成对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投资,因此没有触犯中国相关法律。
综上,VIE模式逐渐作为链接中国优质公司与境外资本的桥梁,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黄金十年做出了巨大贡献。
2、中概股回归热潮
2014年暴风影音拆除VIE架构A股上市创造了市值神话,促使了山石网科、澜起科技、360、分众传媒、启明星辰等一波中概股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的热潮。
3、科创板首例
2019年4月,九号机器人成为科创板受理的首例“VIE+CDR”模式企业。对于市场来说,这家科创板企业十分特殊。一是因为九号机器人上市时亏损巨大;二是因为这是首家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CDR、特别表决权、B股等新鲜字眼首次出现于科创板招股书上。九号机器人在科创板拟发行不超过704.1万股A类普通股股票,作为发行CDR的基础股票,占CDR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基础股票与CDR之间的转换比例按照1股/10份CDR的比例进行转换。
(二)产生原因
搭建VIE架构,其成因主要涉及规避政府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客观上境内上市门槛过高、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优质企业前景的青睐。
1、规避政府政策和法规的限制
搭建VIE架构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规避政府政策和法规的限制。国内企业的融资途径并不多元,在成长期,企业往往采取股权融资。受制于国内上市的超高门槛,企业通常选择谋取境外上市。然而,对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言,去境外上市存在障碍。其一是由于纽交所、伦交所等境外交易所不接受注册地为中国的企业;其二,纵使境外交易所接受注册在中国的公司,但中国公司赴境外上市仍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如证监会的审批同意。梳理过往案例,除港股外,此前赴境外上市获得中国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案例非常罕见。因此,为规避海外上市的诸多限制,上市主体企业会选择创立境外注册公司,选择如开曼(Cayman)、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等法制健全、税收政策友好的避税乐园。
此外,对于电信、科技、媒体等部分行业而言,中国政府设立了外资准入限制。就理论而言,企业在境外注册后,能够同通过外资入股的方式来对境内的业务经营实体进行操控,即WOFE直接运用股权投资的手段获取内资公司的实控权。但由于相关行业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因此有人设计出通过签署协议来锁定WOFE及其境外相应股东对境内企业运营权的操控,同时满足境外交易所相关上市要求。
2、客观上境内上市门槛过高
由于客观上,中国A股主板市场上市门槛过高,尤其是盈利能力方面限制了大量优秀互联网企业,由于互联网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会选择补贴用户来抢占市场份额,此时对营运资金存在绝对的依赖度,具备大量的融资需求。然而境内上市对于盈利具有硬性的法规标准,如“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因此,互联网企业在中前期自然难以达到标准实现上市。此外,国内A股市场常年存在IPO堰塞湖排队现象,所需上市时间过长;由于市场因素,证监会亦曾采取措施暂停IPO。漫长的上市等待期,将会是对企业现金流的重大考验,极有可能致使企业丧失最佳发展机遇,甚至失去竞争力。
3、国际资本市场对中国优质企业前景的青睐
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采用注册制,上市门槛相较国内而言较低。纳斯达克对拟上市企业不存在营收、注册资本金等关乎财务指标的硬性限制,同时也没有经营年限的要求。因此,相较于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成熟的境外资本市场并不看重拟上市企业的短期盈利。近年来,很多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企业得益于巨大的用户规模与超长的增速,吸引了大量国外投资者。历史数据说明,从股本溢价幅度考虑,大量采用VIE架构的企业的平均值高于市场水平。这些境外资本市场的认可,为众多境内拟上市企业开通了新的大门。
03、VIE架构的搭建
(一)VIE主体
VIE架构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境外特殊目的实体公司(SPV)、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和境内运营可变利益实体(OPCO)。
(二)主流搭建步骤
1、内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设立离岸公司SPV
(1)股东注册单独的离岸公司,信息保密且方便后期股权转让及税务安排。
(2)SPV持有股权比例:按其持有VIE的股权比例设置
(3)注册地:开曼(免税)、英属维尔京(BVI)、百慕大等地(香港联交所、纽交所和英国AIM承认)
2、控股公司(如BVI)向境外投资者增资进行股权变动
(1)增资对象:PE、VC
(2)方式:配售、换股、股份拆分、送股等;
(3)形式:可转债、优先股、可转优先股等;
3、离岸SPV设立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
(1)SPV与WOFE签订一系列协议:
①业务收入转移协议:《业务经营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技术服务支持协议》、《使用许可协议》、《资产转移协议》等;
②间接控制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借款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等。
(2)双重税收协定:如香港公司作为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内地分红公司25%以上的权益,则应缴纳税款不超过总股息的5%
(三)我国VIE结构企业成功海外上市案例
表2 我国VIE结构企业成功海外上市一览表
近年来,VIE架构逐渐向各行业推广,在食品制造、建筑、医药生物、金融、能源化工领域皆有出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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