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约男子开房,男子应约前往,女子准备好后,男子关灯,之后男子躲进卫生间,让朋友冒充其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女子发现异常,二人见事情败露,便逃离现场。女子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在浙江海宁,蒋某,男,1998年出生,务工。吕某,男,1991年出生,务工。顾某,女,1990年出生,务工。
去年10月20日晚,本案被害人顾某某酒后约蒋某接送,蒋某随即与吕某联系并预谋,欲趁顾某酒后之际,由蒋某帮助吕某与顾某发生性关系。
蒋某随即驾车将顾某带至海宁市某酒店518房间,并购买了啤酒继续与顾某喝酒,后蒋某佯装欲与顾某发生性关系,等顾某准备好后就让其躺在床上,并把房间的灯熄灭后,将吕某引入房内,自己则躲入房内卫生间,由吕某冒充其与顾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顾某发现异常,并随即打开房间的灯。吕某、蒋某见事情败露,先后逃离了现场。二人离开后顾某报警。
不久后,警方、检方同以强奸罪对吕某、蒋某追责。
一、吕某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本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系看行为人有无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有,即罪成。
根据本案案情,顾某原意志是同意与蒋某发生性关系的,但吕某在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假扮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故吕某系违背顾某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因此,吕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蒋某未与顾某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
强奸罪一般是指男性行为人单独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帮助、教唆男性完成强奸行为的(不论男性或女性),均按强奸共犯论处。
本案蒋某虽未违背顾某意志,但其因帮助吕某强行与顾某发生性关系,故亦构成强奸罪。
三、蒋某与顾某的量刑
本案蒋某、吕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一审宣判前,蒋某、吕某通过亲属对被害人顾某作了补偿,取得了顾某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按刑法有关规定可从轻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吕某均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蒋某、吕某系初犯,属犯罪未遂,犯罪情节一般,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蒋某、吕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四、本案警示作用
年轻人莫做荒唐事。本案的蒋某在收到酒后顾某的邀请后,其第一时间不是前往接送朋友顾某,竟然是先与吕某联系后并主动提出帮助其强奸顾某。这种逻辑思维、如此不靠谱的行为,到底是受到什么样的“熏陶”才能做得出来呢?我是百思不得其解。最后,我只想奉劝这类年轻人,做任何荒唐事之前先想想后果,有时候你的任性或许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可能有些人觉得一年两个月的教训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你又是否知道,受过刑事处罚后的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年轻人莫干荒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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