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男友宿舍裸睡时,误以为对方是男友与之发生性关系,报警后,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事发在广东肇庆。常某,男,1990年出生,是广东吴川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肇庆市某区。熊某,女,本案受害人。

去年12月10日9时许,常某意外得知同事林某带了一名女子回宿舍过夜、该女子仍在同事林某宿舍睡觉后。突生歹念,然后独自前往同事位于肇庆市某区的出租屋,意图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

到了出租屋后,常某发现女子熊某正在床上裸睡,常某趁被害人熊某处于熟睡之际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熊某误以为常某系林某的情况下未作反抗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熊某发现后报警。常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常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一、常某构成强奸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文中所述的“其他手段”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妇女熟睡之际或其他原因导致不会反抗时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定义非常广泛,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时所使用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以外都可视为其他手段。而认定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看男性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有,即构成。

本案常某主观上是以奸淫熊某为目的遂前往同事林某宿舍,后趁熊某熟睡、误以为常某系林某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常某与熊某的性行为是违背了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故常某构成强奸罪。

二、常某该如何量刑

普通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会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是否自首、受害人是否谅解等进行综合考量予以量刑。

目前,本案还未有受害人的谅解书,常某也非自首,只有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估计量刑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这个幅度。

三、本案的警示作用

妇女的性自主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去侵犯。常某意外得知同事带女子回宿舍后,竟心生歹念、见色起意,其行为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在道德方面是不讲武德的行为。我们应引以为戒,作为反面教材,牢记一点,在没有事先得到女性同意的情况下,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的欲望,不可冒险为之,否则就会有构成强奸罪之风险。望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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