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 54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内政发〔202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本级5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5项,新增(承接)24项,变更(合并、修改设定依据、变更事项名称)25项。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对接下放部门,熟悉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大力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保留的事项要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中配置相应事项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确保权力运行规范有序。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务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本部门最新完整版权责清单(包含权力名称、类别、责任主体、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内容),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全文)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5项行政权力事项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新增(承接)的24项行政权力事项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变更的25项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李冉

监审:赵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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