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 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执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等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某集团有限公司 火电企业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 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 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第三条 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 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 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相关部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 XX公司相关规定, 及时讨论、 研究和解决排污许可执行过程中的重大环保事项。
第七条 环境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做好环保设备、 设施、系统维护工作, 确保环保设施运行稳定可靠。 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指令, 监督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讨论, 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排污许可归口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 监督、 检查公司各相关部门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监督指导公司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变更、 延续、 注销、遗失补办等事项; 监督按时上报排污许可月 度、 季度、 年度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报告; 监督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监督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自行监测台账; 监督建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 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协调解决在许可证申领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九条 按照公司环保监督管理标准及环保标准化管理责任分工要求, 环境保护三级管理网络成员是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责任人, 负责提供排污许可证申请、 台帐记录、 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 CEMS 校验等对应资料, 所提供资料时限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牵头, 环境保护三级管理网络成员负责做好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相关迎检工作, 接受集团公司、河南公司以及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领、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 公司现役机组于 2017 年 6 月 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工作, 须于 2020 年 5 月 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 新、 改、 扩建机组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其他具体时限要求的还须满足其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需由安监部组织资源开发事
业部(环保) 对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梳理本企业基本情况、 生产设施、 环保设施、 环保制度等排污许可相关信息, 编制申请材料, 确保真实、 完整、准确, 并通过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 及时提交给具有相应核发权限的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时
限内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 同时线下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理科室认为公司需提供补充材料或需开展现场核查的, 由安全监察部组织, 资源开发事业部(环保) 及生产其它部门须积极配合。 待核发机关审核通过后, 按时领取排污许可证, 妥善保存, 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因政策变化或企业
发展经营需要改变许可内容, 企业重要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政策规定的变更情形, 应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3 年至 2020 年5 月 29 日止, 延续换发的有效期 5 年, 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2020 年 4 月 29 日前) 向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管
理办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在初次申领、 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过程中,需要科研院为公司排污许可提供技术支持时, 应积极准备,沟通联系获得科研院的对应支持。
第四章 许可证的执行
第十七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 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环保检查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十八条 应持证排污,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履行规范排污、 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 环境保护税、 信息公开、 执行报告等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上传至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 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应落实环保全过程管理要求, 对排放口 设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口 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确保污染物的排放方式、 浓度、 总量满足许可要求, 严禁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带格式的: 行距: 固定值 28 磅带格式的: 字体: (默认) 仿宋_GB2312, (中文) 仿宋_GB2312带格式的: 行距: 固定值 28 磅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等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实施自行监测, 对排污行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二) 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 (三)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四) 监测数据记录、 整理、 存档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由安全监察部环保专责组织, 明确分工, 相关部门通力配合, 包括记录、 留存、填报、 提供管理台帐。 环境管理台账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 按照排污口 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 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 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
措施; (四)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应有电子化与纸质两种保存形式,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内容要求,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申请、 受理、 审核、 发放、 变更、延续、 注销、 撤销、 遗失补办均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豫电资源开发事业部(环保) 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依法公开排污许可证申请或变更材料、 上传企业守法承诺书, 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延续、 注销、 撤销、 遗失补办等排污许可事项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对提交至安全监察部、 豫电资源事业部(环保) 的环保台账记录、 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在报出或公开许可证申请材料、 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材料、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数据、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报告等重要资料时, 均需按质量控制管理要求实施三级审核, 一级审核由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级审核由安全监察部环保负责人审核, 三级审核由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 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方可予以提
交或公开。
其中半年和年度执行报告经公司三级审核通过后, 方由责任部门提交给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半年报提交时间不晚于7 月 15 日, 年报提交时间不晚于次年 1 月 31 日。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要求, 安全监察部负责编制自 行监测方案,负责填报环境管理台帐; 豫电资源开发事业部(环保) 负责开展或委托自行监测, 每月 、 每季、 每年形成执行报告, 每月 、 每季、 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自行监测、 执行报告内容, 编写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内容均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要求, 豫电资源事业部(环保) 按职责分工收集、 整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按月 (季) 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保设施运行的基本情况及许可排放污染物的达标情况与排放总量, 编写排污许可证半年和年度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实际排放浓度(减免优惠政策) 及排放量, 按期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所在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及时制定、 修订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明确工作流程、 责任分工及分级响应措施, 各责任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河南公司报送上年度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总结。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上报的排污许可管理信息、 自行监测数据 、 环境管理台帐、 执行报告的报送及时及正确是否进行监督通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每月 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台帐的完善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填报、 不按规定开展监测、设施运行异常、 环保排放指标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 台帐不完善、 违反集团公司排污许可考核指标要求造成集团通报等情况均按照公司《环境保护及文明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执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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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集团公司火电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考核指标基层企业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违反以下要求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纳入年度目 标责任制考评或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月 度通报。
一、 考评类
1、 . 按时申领、 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
2、 . 严禁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 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 . 按时提交排污许可半年及年度执行报告, 且提交的执行报告真实、 可靠。
二、 通报类
4、 . 规范化设置排放口 。
5、 . 按规范开展自 行监测, 监测数据质量满足国家和地方考核规程。
6、 . 按时提交排污许可月 (季) 度报告。
7、 . 按期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
8、 . 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重要环境信息应审核通过且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予以提交或公开。
9、 . 排污许可证信息、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自 行监测报告管理规范、 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