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里所说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意思就是说,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却没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对方,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中止或中断时效,过后再想起诉的话,就会失去胜诉权。
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同理,乙方在被拖欠工程款以后,如果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很可能会面临再也拿不到钱的窘境。
不过,工程款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细分下来,包括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利息等多种类别,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这些款项的支付期限也会有很大的差异,时间跨度可能长达好几年。那么,在实践中,这些不同的款项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呢?
进度款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往往有一个很长的建设周期,为了保障施工方的利益,一般的工程都会有进度款的约定,有许多工程款纠纷就是因为进度款支付不到位导致的,那么,如何计算进度款的诉讼时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据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可看作是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应适用同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也就是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进度款支付届满的那一天起算。
质保金诉讼时效
质保金条款是为保障工程质量而设立的,绝大多数情况,质保金都是由乙方先行缴纳给甲方的,也有些情况,是在合同中约定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质保金。那么,质保金的诉讼时效是否应该和工程款分开计算呢?
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质保金和工程款应该区别对待,二者不能看作是同一笔债务,因为质保金的性质实际是乙方向甲方承诺自己会承担保修义务而支付给发包方的保证金,性质上跟乙方因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工程款报酬是不一样的的。
所以,如果质保金被拖欠,其诉讼时效应从甲乙双方所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结算款诉讼时效
结算款的诉讼时效相对来说更加复杂,因为不同的工程,甲乙双方对结算款的约定千差万别,比如有的约定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结算,有的又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还不算完,后续要有提交结算文件、审核答复等环节。
因此,大致来讲,如果已经就结算协议形成共识,那诉讼时效就以结算协议中规定的付款日起算。如果双方对结算协议存在争议,那就分为以乙方要求甲方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根据合同约定、以竣工之日等由法院审定一个甲方应该付款的日期,然后以这个日期为基准计算。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解除,这种情况下,在确保乙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乙方可以立刻要求甲方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其诉讼时效也就应该从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延迟诉讼时效的方法
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民法典》特地对延迟诉讼时效进行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采取约定的措施,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要想延长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乙方可采取以下方法:
1、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作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结语
总而言之,乙方在实践中一旦遇到工程款拖欠的情况,应根据本文提到的知识点,及时向甲方催款,在协商无果之后,务必积极行动起来,确保自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好的行动当然是直接起诉,因为实践中不仅有诉讼时效的问题,还涉及到甲方财产转移、优先受偿权超期等多种情况,总之就是起诉得越晚,拿到工程款的可能性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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