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因为工作需要,前往美国工作和生活。一般都是先申请L1签证先登陆美国。L1签证即跨国公司经理签证,是签发给被其中国公司调派到美国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工作的人员。申请人必须将在美国担任经理级职务或具有专业知识,且在申请签证前的三年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L1签证分L-1A和L-1B两种签证,前者签发给赴美国分支机构经理或主管,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七年;后者签发给其专业人员,其在美国的居留期限最长可达5年。L1A持有人以及直系亲属,法律允许这类申请人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随行。L1持有人的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福利。
EB-1C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移民绿卡,是美国政府为了招贤纳士、吸引海外人才而设置的特别移民种类。EB-1C是美国移民第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为跨国公司的高层而设,跨国公司在美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人以高管的身份申请移民。这类别申请人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能直接移民申请绿卡、无需排期,相对于其它绿卡申请种类,这类别申请的最大优势就是快,但是同时也成了投机分子引鱼上钩的最大卖点。
现行移民法对EB-1C的要求相对比较笼统,理论上在满足以下几个方面即具备申请资格:
·美国境内公司必须和境外公司之间保持合格的公司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等;
·具有合格关系的境内、境外公司都必须提供正常、经常、连续、系统的运营、服务,美国境内的公司必须至少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注意这里不是成立一年);
·EB-1C的受益人必须是参与到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的高级管理职位,不能仅是老板、股东、或者低级主管,高级管理职能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不能只是随意添加的职称;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提交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关联公司里工作担任高管;
·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特别要求,但也必须拥有合理的资质去履行管理职能。
近期,蒋百庚律所接到不少客户咨询高管/技术类移民eb-1c,关于项目评估以及项目方案筛选的咨询。现做统一回复: EB-1C看似美好,实际工程浩大,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风险。 EB1C受益人首次申请L1签证的时候往往比较容易通过,一些不负责任的中介就抓住这一点大肆忽悠,宣称这种移民方式是如何的安全,L1申请成功多这么高。然而,移民局常常是先发给一年的签证,待到一年期满申请延期的时候,移民局就会要求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证明——例如业务状况的证明,收入证明,员工的工资单,报税单等等。如果申请人是通过非专业机构或非专业律师提供的造假的方式申请到第一次L1签证的,在一年满期申请延期的时候,往往会被移民局驳回请求。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美国移民局就发现了不少华人用L1签证造假并办理EB1c申请绿卡的把戏。自然也练就了一套“猫捉耗子”的游戏规则。美国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如果你想要抱以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来办此事,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鉴于目前在中国已经有一些机构和中介像炒作EB5一样,在中国忽悠客户,提供不实的信息和咨询意见。所以有条件和意愿选择这条途径的申请人,一定要尽量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的意见,以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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