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天心区人民法院 ,作者天法小新
“借名买车”看似是件双赢的好事,
其实,却恰恰相反!
会存在很多风险,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事,
钱“我”来付,名字写“你”的
李甲在2016年11月9日与九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一台白色别克君威小轿车,成交价为155 680元,订金5 000元。
2016年11月10日,李甲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 000元,九城汽车销售公司向其开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李甲订金5 000元(君威)。
2016年11月22日,李甲又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代付证明》,载明其自愿将所交定金5 000元转予他的同学张军作为购车车款。且于当日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涉案车辆首付款45 350元,但是银联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张军。(在后面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签名系李甲代签的。)
在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后,李甲通过微信与张军联系。
李甲:那明天我们一起到九城别克碰面
李甲:我自己的身份证办按揭不下来,用下你的身份证上个户,就辛苦你明天一起过去
张军:好的��
李甲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后(共计7 210.71元),将车辆登记在张军名下,并以张军的名义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每月车贷3 338元,分三年,共36期。
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李甲每月向张军转账用于偿还涉案车辆贷款,期间共转账90 196元。涉案车辆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份一直由李甲管理使用。
转让车辆,两人对簿公堂
2019年5月,涉案车辆因违章扣分60多分,无法办理年检年审,李甲就将车子停到了张军家里,并由其自行支付剩余的车贷款项。
2019年11月23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车管所出具《贷款结清证明》,主要载明:涉案车辆的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3日全部还清,请求注销对该车辆的抵押登记。
2019年12月20日,张军将涉案车辆的违章进行处理后打算将涉案车辆卖掉,但因行驶证原件在李甲那里,便补办了行驶证然后转让给了案外人刘乙。
原告李甲与被告张军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应当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保险、偿还贷款并实际使用该车辆是否物权人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实际购买人。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案车辆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均由原告李甲占有使用,车辆原行驶证由原告李甲持有,车辆的首付款、税费以及第一年的保险均由原告李甲支付,同时原告李甲每月向被告张军转账用于支付车贷(除最后五个月的贷款外);被告张军辩称首付款、税费以及保险费均由其通过现金向原告李甲支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小新提醒
借名买车这看似双赢的行为背后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小新在这提醒大家:
一、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三、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即出借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注意审核下借用人是否已取得驾照,以及其要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已报废车辆。
四、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涵盖以下内容: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故对待借名买车务必要小心谨慎,权衡各方利益,尽量使用自己的名字购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天心区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钱是我付的,名字写你的,借名买车车子被卖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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