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一则服务合同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中,一些房主为了快速出售房屋,会选择与营销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支付高额费用委托其进行推广营销。然而,当营销服务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服务质量存有瑕疵时,已支付的费用能否要求退还?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这类问题提供了司法答案。
一、 案情简介:5.8万元营销费,换来“不够满意”的服务
2024年10月3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徐某位于奉贤区的房屋提供卖房营销服务,服务期限为2个月。同日,徐某支付了营销服务费58,000元。
合同签订后,徐某发现被告仅在11月6日到附近5家中介进行挂牌,并未提供合同约定的营销方案和宣传文案,线下渠道维护也不到位,导致整个11月仅有链家带看了2组客户。服务期过半,徐某主动联系被告要求给出后续营销方案,却遭到推诿。12月4日,徐某以被告未按合同履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58,000元。被告则认为已按约完成服务,仅同意退还10,000元。
双方协商未果,徐某诉至法院。
二、 法院判决:服务质量存瑕疵,酌定退还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营销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在案证据,被告确为原告提供了拍摄相关推广视频、在某机构挂牌等营销服务,但结合合同目的而言,被告的履约程度及履行效果未能达到缔约预期,服务质量存有一定瑕疵。法院酌情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30,000元。
三、 绍兴律师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三大法律要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其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具有重要启示。
1. 服务合同履行的“质量”判断标准
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履行往往难以量化和标准化。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如拍摄视频、挂牌),但原告认为这些服务与合同约定的“营销方案”“多频次线下渠道维护”等存在差距。法院采用了“合同目的”和“缔约预期”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被告的服务质量未能达到预期,构成瑕疵履行。
2. 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减少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全额退款,而是结合被告已提供的服务内容,酌情判决退还部分费用,体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平衡。
3. 举证责任:服务质量瑕疵的证明
原告主张被告服务不到位,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原告能够指出被告仅在11月6日到附近5家中介挂牌、未提供营销方案、带看量少等具体事实,这些陈述构成了对服务质量瑕疵的初步证明。被告虽辩称已按约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约程度达到合同约定。在双方证据对抗中,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
4. 小额诉讼程序的高效性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立案到判决仅20余天,且为一审终审,极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对于争议金额不大、事实相对清楚的案件,小额诉讼是值得推荐的诉讼路径。
四、 绍兴律师郝小青给消费者的重要建议
建议一:签订服务合同前,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双方对“营销服务”的理解存在差异。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前,应要求经营者将服务内容、频次、交付成果等尽可能具体化、可量化。例如,约定“每周至少拍摄XX条视频”“在不少于XX家中介平台挂牌”“每月带看量不低于XX组”等,避免使用“全方位”“多频次”等模糊表述。
建议二:保留履约过程的证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对方提供服务(或未提供服务)的证据。本案原告能够指出被告仅在11月6日挂牌、带看量少等具体事实,这些陈述构成了有效抗辩。建议通过微信沟通、拍照、录屏等方式,记录对方履约的实际情况。
建议三:及时提出异议,固定违约事实
发现对方服务质量不达标时,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对方整改。本案原告在12月4日即发函解除合同,并保留了沟通记录,这些行为为后续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建议四:合理评估诉讼预期
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往往不会因服务质量瑕疵而支持全额退款,而是根据已履行情况、瑕疵程度等酌情判决退还部分费用。消费者应合理评估诉讼预期,避免“赌气式”诉讼。
五、 给经营者的合规建议
建议一:诚信履约,避免“重签约、轻履行”
营销服务公司的价值在于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客户实现交易。若仅重视签约收费,而忽视服务质量,不仅会引发纠纷、损害商誉,还可能面临退款赔偿等经济损失。
建议二:规范合同条款,明确服务内容
在合同中应清晰界定服务内容、交付标准、验收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对于可能影响客户预期的内容,应提前说明并取得客户确认。
建议三:保留履约记录,应对潜在争议
建立服务档案,记录每一次服务的时间、内容、成果,必要时请客户签字确认。在发生争议时,这些记录是证明自身履约情况的关键证据。
六、 结语
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服务合同法律课。它清晰地表明,在服务合同关系中,经营者不能仅以“已提供某些服务”为由主张完全履约,而需证明其服务质量达到了合同约定和缔约预期。对于消费者而言,签订合同时明确标准、履行中保留证据、发现问题及时维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法律保护的是有证据支撑的权利,唤醒的是诚信履约的意识。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进行法律实务评析,旨在传播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绍兴律师郝小青专注于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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