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何为“情节严重”?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对行为人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整体评价,并非单独指行为人实施的某种催收行为具有情节恶劣等情形,不需要每个具体的催收行为,都达到了引发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程度,而是对催收行为整体把握,作综合判断。
例如,虽然每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都较短,滞留被害人家中的时间不长,但是实施的次数较多或者在较短的时间段内反复侵入他人住宅,造成被害人的精神遭受伤害、日常生活遭受较大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等,或者针对与债务无关的债务人的亲友多次、反复实施的,对老年人、少年儿童实施的,在学校、居民社区等易造成群众恐慌的特殊区域实施的,采取堵门拉幅等恶劣手段实施的,以及其他侵害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形,可以作为认定是否“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在较长的时间段内持续从事催收非法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系以此作为生计的“职业讨债人”等。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希望今后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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