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赵某某驾驶货车经过官大线路段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使得三轮驾驶员郭某甲当场被撞死亡!愿逝者安息...
滕州赵某某犯罪全过程
未避让他人,致使郭某甲当场死亡
2021年3月31日17时19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U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邳州市官大线由西向东行驶。
当行驶至郭营村“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由南向北郭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先行,进而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报警,现场等待民警。
经交警认定,赵某某担负主要责任
经邳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损伤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在保险之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滕州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滕州赵某某已被移送检察院
案情侦查终结,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情相关证据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
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现场照片;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
检察院给出审理意见
犯罪证据确凿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滕州赵某某主动投案,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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