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律师的纳税问题越来越受到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关注。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督。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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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样才能合理合规的进行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呢?

律师事务所作为主体公司正常对外承接业务,新成立一个服务行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但不能是律师行业的,跟主体公司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往来提供服务,例如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推广服务等等,只要适用的业务类型就没有问题,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律师事务所的利润分流转移到新成立的个独或个体户上,那么同样就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来缴纳个税,中间多了一个流程,纳税额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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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某律师事务所年度收入500万,利用在税收经济园区新成立个独享受核定征收发生业务往来,定额定率核定个税为开票额的0.6%,那么500万需要缴纳的个税就只有3万,但如果没有享受核定,按正常查账征收税率,税率相差几十倍!

所以,如果合理合规使用好核定征收是律师行业解决高额个税税负无比重要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