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场,婚姻一场,为什么总会有那么多夫妻无法一直走下去呢?

在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夫妻双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甚至还争夺孩子的姓氏。

夫妻离婚,争夺孩子的姓氏

原告:男,汉族,1996年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女,汉族,1994年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

男方诉女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男方、女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1、判决男方与女方离婚;

2、婚生子孩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按每月承担3000元钱一直给到孩子结婚生小孩;

3、由于女方在网上贷款60000元由女方承担,男方不承担女方的贷款费用;

男方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男方于2014年6月在网上认识,于××××年××月××日到民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随女方姓。

因为当初孩子生出来的时候男方与女方没有结婚证和DNA不匹配,所以孩子跟女方的姓氏。

现在有结婚证了,希望孩子的姓氏随男方的姓氏,希望法官判决的时候让孩子的姓氏判给男方的姓氏;

因婚前男方和女方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且双方分居多年,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了,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请女方将男方给的彩礼钱、三金退还给男方。

婚生女孩一直于男方生活,从2岁的时候女方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直到现在。为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男方抚养。

据此,男方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女方答辩称:

女方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因婚生子从出生到两岁一直与女方生活在一起,与女方有深厚的感情,希望法庭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关于网上贷款60000元是由男方实际操作,女方只是配合完成了贷款,且贷款的数额实际由原、被告共同消费,希望法庭判决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女方作为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更改孩子的姓氏必须经过女方的同意,否则法庭应该予以驳回。

关于彩礼问题,原、被告早已登记结婚,且2017年至2019年一直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应予以驳回。

男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

女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经营性联合贷款合同一份、微信转账截屏15页、支付宝转账截屏38页,并于庭后提交了加盖有相关运营公司印章的记录一组,证明网上贷款60000元是由原、被告共同消费,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男方提交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有联系,故法院予以采纳。

对女方提交的证据,男方对支付宝转账截屏38页有异议,认为男方处没有转账记录,不知道女方从哪里拉的单子,男方没有收到女方的转账记录;对微信转账截屏和贷款合同均无异议,并对加盖有相关运营公司印章的记录表示记不清楚等。

经法院审查后认为,女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男方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女方提供的证据本身法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将在法院认为部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女方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随女方姓。

另查明,女方曾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男方离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本案中,男方、女方婚后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女方曾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与男方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后双方并未完全和好,至今已超过一年有余,此次男方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经法院调解,男方仍表示坚持要求离婚,且女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男方主张与女方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及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

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现跟随男方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考虑,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对男方要求其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支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均为农村家庭户口,且男方未提交女方存在固定收入等证据,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女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法院酌定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男方于2021年3月向法院提出请求,故女方应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女孩子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7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2021年3月至6月的抚养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女方主张的60000元共同债务,上述债务的借款人均为女方,其虽主张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男方未予认可,且女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充分证明,故对女方主张上述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对男方提出的要女方配合将孩子姓氏更改为随其姓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至于随父姓的血缘传承,还是随母姓的血缘传承,则可以选择,且本案中孩子已完成了相关的姓名登记,故对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男方主张退还彩礼钱及三金的意见,婚约彩礼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三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男方与女方离婚;

二、男方与女方的婚生子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应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男方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上述费用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7月1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3000元,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下半年的抚养费3000元;2021年3月至6月的抚养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女方承担。

书写君的情感解读

争夺抚养权的案例经常见到,争夺孩子姓氏的事情却不常见。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梳理出,孩子从两岁之后,女方就离开了。

在男方的陈述中是这样说的,“婚生女孩一直于男方生活,从2岁的时候女方从未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直到现在。为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男方抚养。”

在女方的陈述中是这样说的,“婚生子由女方抚养,因婚生子从出生到两岁一直与女方生活在一起,与女方有深厚的感情,希望法庭判决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其实在这场婚姻中,最受伤的或许并不是男、女双方,而是他们的孩子。

一个再难感受到原生家庭温暖的孩子!

要知道,不同的家庭环境会给孩子带来不同的影响。而父母正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孩子对他人、对社会关系的认知都来自于父母,可见一个家庭的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有多么重要。

温馨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往往会拥有完整的自我意识,开朗的性格,有主见,思想也较为阳光。

在与之相反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往往在性格上会有缺陷,容易偏激。

这些影响,往往环绕着孩子的一生,难以摆脱,可惜他们的父母已然离婚,能做的只有让孩子得到多一些物质补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