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2月5日,王某驾驶小轿车,行至曲阳县辛庄村西路段处时,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王车严重损坏,经评估损失为34395元。另,产生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1000元,损失合计38395元。

此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杨某无责任。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王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1年6月2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除不认可评估报告外,认为评估费施救费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赔偿

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评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合法有效,应予认可。评估费属于确定车辆损失的必要、合理支出,应予认定。另,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故此,原告主张的施救费合理合法,应予认定。

【判决】

2021年7月1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38395元。同时,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