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驾车撞人致亡,事故中,无责车辆未与死者及尹某驾驶车辆发生接触或碰撞。尹某投保保险公司主张无责车辆属于事故参与方,其承保公司理应在交强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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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尹某驾驶小型汽车发生事故,相继撞到行人许某、某电动三轮车,后又撞向某私房菜馆、某牛杂馆两家餐饮门店,被撞飞的设备及墙体散落物将覃某停在某牛杂馆门前的小型汽车砸毁,尹某驾驶车辆继续向右前方行驶时,撞到某牛杂馆对面公路外沿的路缘石后停止行驶,许某当场身亡。恩施市交警大队认定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覃某等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家属与尹某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于2024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尹某赔偿许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69882元,由尹某驾驶车辆投保的甲财产保险公司权益转让支付,甲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尹某驾驶车辆的修理费用。甲财产保险公司向许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251882元后,对剩余的18000元赔偿款以应由覃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付为由拒绝赔付。

因协商无果,许某家属将尹某、甲财产保险公司及乙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剩余18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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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覃某驾驶车辆虽停靠在某牛杂馆门前,但其系被尹某驾驶车辆撞飞的设备及墙体散落物砸坏,未与许某及尹某驾驶车辆发生接触或碰撞,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多车连环相撞,而系尹某驾驶车辆先后撞击行人和其他物品造成,对被撞行人或物品造成的损害彼此相互独立。在覃某驾驶车辆受损前,许某已被尹某驾驶车辆撞到某私房菜馆内。覃某驾驶车辆未对许某的伤害后果产生作用力或影响,故与许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许某的死亡系尹某驾驶车辆所致。

故甲财产保险公司主张乙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 18000 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甲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许某亲属剩余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许某亲属对乙财产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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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交强险无责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无责赔付虽然名为“无责”,但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绝对赔付,其适用核心前提是无责车辆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只有无责车辆的运行或状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扩大存在一定作用力,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案涉事故系尹某单方连续撞击引发,许某在事故发生初期已因尹某的直接撞击当场死亡,该损害后果在无责车辆被碰撞砸损之前已然形成。无责车辆始终处于合法停放状态,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未与许某产生任何物理接触,也未对许某的死亡后果施加任何影响,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甲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无责车辆承保公司乙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案涉剩余赔偿款应由全责车辆承保公司甲财产保险公司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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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丨民一庭

作者丨徐 毓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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