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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发改委2017年3月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018年6月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看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如何答复。

国家发改委网站留言与答复:

留言时间:2021/05/25

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请问,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公用事业,是否在必须招标的范畴内?

  • 答复单位:法规司答复时间:2021/5/28

  • 您好,城镇燃气市政天然气管道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第二条第一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6 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同时应注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两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两个文件相抵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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