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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城投置业)
本期为“普法微学堂”第四十三期。通过招标、现场拍卖、网络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等方式订立合同,是商事活动、工程建设、资产交易中的常见形式,合同成立时间、书面合同签署义务、合同内容认定,直接关系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本期为大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关于合同订立中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下合同成立与内容认定核心法律规则。
本条划分了招标订立合同、公开竞价拍卖订立合同、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订立合同三大场景,确立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分别界定不同交易模式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内容认定依据:
一是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即为合同成立,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拒签书面合同的,法院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材料认定合同内容。
二是现场及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以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作为合同成立节点,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法院依据拍卖公告、竞买报价等材料认定合同内容。
三是产权交易所主持拍卖、挂牌交易,若机构公示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已明确合同成立必备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满足该等条件时合同即依法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风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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