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药品经济具有福利经济的特征,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 物品的特点,这就需要强化政府的责任和投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药品 的需求方,还是药品的供给方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使得市场机制无法 正常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了药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双重道德风险,所以需要制 度设计予以规制和约束。

在医药行业繁荣的宋代,对药材的规制、管理更是纳入 到统治秩序之中。宋政府在药品安全管理上所表现出的魄力和政策力度,是 以往古代的任何一个朝代不能匹敌的,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以往任何一个朝代不能 够超越的,可以说宋政府在药材管理上的经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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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药业发展的基本格局

国古代的药业经过了几千年的经营,形成了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 科技和伦理道德相适应的药业行业特色,同时也确立了药业行业自身在国计民生 中的重要作用。宋代药材无论从品种到数量,较之于唐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由 唐入宋,宋人对药材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很多新的药材被用作药物使用,从而 促使了宋代各药材产地的药材种类不断增加。

此外,宋代药材产地突破了唐代以 州、府为中心的发展格局,转而以县、镇为基本种植单位的发展模式。再加之, 宋代拥有当时世界上领先的造船业,这一切都为宋代药材进出口和医药技术交流 提供了保障,更为宋代药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指出的是,较之以往, 宋代的药业行业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点一一药业有了工贸分工。这是在宋 代社会对药品需求量增大,制药技术日趋复杂,人们的质量意识和对商品的质量 要求有了显著提高的大背景下,出现的中国药业的第二次大分工。

宋代药材的来源,主要有以及几个途径,分别是:自然采摘、种植、纳贡、 采买、以及地方及周边药材进口等途径。宋代的互市贸易其实就是宋政府或者民间商人与海外商人进行的商贸 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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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药品市场海外贸易的主体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就是宋政府;第二个 就是本国商;第三个就是海外蕃商。这种贸易形式,宋政府与周边互通 有无,在给宋政府带来巨额财税收入的同时,还促进了宋代药品市场的繁荣。

宋代药材市场的秩序

医生诊病准,方子对,但药不灵,同样会影响疗效。若要确保中药质量稳定 可控,为百姓健康造福,就要从源头治理,把握好药材市场的准入关口。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药品供给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获得产出的最大化,或 者利润的最大化。而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医生施药,从而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 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的目标。宋代对药材进行了深度的开发和利用,不仅 为宋代市场提供了新的产品,形成了新行业,有些还直接用于生产技术,促进了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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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大部分药 材是可以自由贸易的,虽然药材要经过抽解和博买后才能够由药材商对药材进行 贩运,但是从宏观上来看,宋政府的药材市场基本能够达到药材商人私人的边际 效益与朝廷的边际效益平衡。药材商人可以从贩运药材中获益,朝廷也可以从私 人药材贩运中获得收益,同时满足了市场对于药材的需求。故从这个角度讲,宋 政府的放通行政策对于促进宋代药材市场的发展是有很大好处的。

在宋代司法实践中,对于假药案件审判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更注重对造 假者的道德教化。刑罚固然可以让犯罪止 步,而思想的教化才能从根源上杜绝犯罪的发生。千年前的宋代司法官,就能够 运用刑罚和道德教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判,不得不让我们叹服古人的司法智慧。

中药材是关系国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具有商品与农副产品的双重特点。在 宋代,政府通过抽解和博买制度来实现对进口药材的税收管理。宋代的药材对外贸易法律政策,改变了“慕化蕃商”的政治旋律,转而进行 强调“获利”思想。在法律策略上,开启了用法律手段全面维护药材贸易的招商 政策。确立了宋政府药材禁榷中的通商机制,并在通商机制中试图确立商业法制, 试图维护宋代药业领域部分民营贸易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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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野下宋代假药治理的法律效益分析

宋代有关药材领域的法律,主体存在于《宋刑统》、皇帝诏令之中。在宋代 药材法律体系中,药材流通体系的管理,主要由《宋刑统》、皇帝诏令等进行调 整。宋初颁布的《宋刑统》划定的是药材经营、制售行业的底线尺度,是药业行 业的“母法”。宋代药材方面的皇帝诏令,在法律效力上是具有最高的权 威和强制执行的,宋政府各级部门必须遵照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宋 刑统》成文和颁布于宋初,颁行之后罕有修正,法律的滞后导致其中涉及药材 方面的条文很难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适应。

宋代药材领域的大多问题都是通过皇 帝诏令等来实现政府规范的。这些有关宋代药材领域的法律对药材市场秩序的稳 定,特别是对假伪药材的规制和打击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效益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行为激励效益;注重利用法律对药材全流程监控,动态化监管;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威慑功能;注重发挥药业法律的产权效益;注重法律对官办药局制度化监控。

结语

药品是用来救病治人的,假伪药材非但不能够对病症起到相应的疗效,反而 会贻误治病时机,甚至令病者失去生命。凡是所含成分与药品标准规定不符 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已变质的和受污染的,皆 为假伪药。药品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更具有特殊和重要意义的特殊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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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药品的监管是对药材品质的确认,是药材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内容,同时是 对于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守护。生产、销售假伪药材是对药品 的监管体制和不特定多数人群的生命健康的。根据前文宋时对假伪药 材的规制,可知生产、销售假伪药材,属于典型的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达到足 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即可入罪。

宋时对假伪药材规制的相关经验,为 我们当下规制假伪药材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宋代的法律 对于打击假伪药材的泛滥,维护药材市场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虽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宋代药材产销中的假冒伪劣问题并没有得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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