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先生:
因你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负有责任,并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合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236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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