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时,因女友闺蜜突然敲门到访,后女友欲停止前往开门,男子反对并强行与女友完成性行为。不久后,女友因男子出轨女同学而分手。分手当天,女友报警声称被强奸。来看看法院最后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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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事发在湖北荆州,杨某,男,1987年出生,个体户。满某,女,1991年出生,酒吧服务员。二人是情侣关系。

杨某与满某在家中发生性关系时,因女友闺蜜突然敲门来访,女友欲停止并前往开门。男友不同意并阻止后,在不顾女友反对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满某因两人还是恋爱期间故没有马上报警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不久后,满某因杨某出轨其女同学而分手。分手当天满某报警声称曾被杨某强奸

二、杨某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释义上,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本案杨某与满某发生性关系时,满某言语上已经明确告知杨某不同意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在肢体上也有一定的反抗情形,但杨某对此置之罔顾,仍然强行与满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满某的性自主权。因此,杨某构成强奸罪。

三、强奸罪的追诉期与量刑

按照刑法规定,一般强奸罪的追诉期为10年。即女方在被行为人强奸后,只要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理论上女方从被侵犯后十年内都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本案的总结与警示作用

1、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无论女方是什么身份,在任何时候都不要侵犯女方的性自主权,否则就构成强奸罪。虽然本案案发时,杨某与满某是恋爱关系,但杨某违背满某的意志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刑法上规定,只要违背妇女的意志并与妇女发生了性关系,那就是强奸行为,这并不会因女方的身份而受影响。

2、知法懂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案杨某很明显是因为不懂法才会因冲动而触犯了刑法。情理上来讲确实是让人觉得有点意外,但从法理上来讲,杨某确实是构成了强奸。所以只能说杨某懂法的话,或许就不会犯这种错误了。因此,建议大家工作之余,抽点时间多阅读一下和法律有关的知识,尽量避免因不懂法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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