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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给我发了一条微博,希望我能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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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颇为震悚。

被强暴——意外怀孕——感染性病——强奸犯承认嫖娼……

任何一件放在普通人身上,怕都是致命的打击,这个女孩却通通经历个遍。

被强暴时,她有录音,事后也立刻协助警方调查,但人渣依然因为证据不足被放了。

所以,关于这个案件还有很多不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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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坚定不移地同情和支持女方;

有人说这个女生曾有仙人跳的案底,那段所谓是证据的录音,分明疑点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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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谁有罪,谁坐牢,无可厚非,不再多说。

我想好好写写的,是她在微博中提到的一个观念——“性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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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之所以难以判定,就是因为“性同意”是相对主观的。

难的不是没有相关法律,而是潜藏在某些人心底的肮脏。

法律白纸黑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划重点: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叫强奸。

可现实生活中,根本就到不了意志的层面。

很多人不看法律准绳,只有自己的价值判断。

谁让你穿这么少,谁让你跟他出去……

管你意不意志。

最好是双方不认识,男的临时起意,女的激烈反抗,甚至遍体鳞伤,看起来才比较像强奸。

否则,只要和强奸犯有一定程度的接触,在某一时间或空间内曾和平相处过,那就不好说了。

呵呵。

@拜拜啦人间在微博中写道,法医告诉她,受侵害时尽可能薅凶手头发或者用指甲抠他的皮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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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取证意识。

这个建议看得我心惊肉跳,因为之前曾经看过一个社会性报道,

——为什么很多女生在被强奸的过程中还会受重伤?

除了部分施暴者本身就有性虐待的倾向外,还由于被害人会在整个过程中不断反抗。

施暴者为了规训她,最常做的动作就是狠狠捧起她的头往地上砸,扇她耳光甚至掐她脖子。

所以我们不难看到,很多时候,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都是相伴相生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身上没有激烈打斗的痕迹,就不够判强奸;

想制造激烈打斗的证据,就很可能会激怒强奸犯。

两头都是死路,被害者到底应该怎么办。

为什么被害者在被强奸的时候,还要考虑应该怎么做,才便于后续的取证呢?

我感到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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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根本想象不到,一个女孩子在经历强奸后,她该有多么的艰难。

她不能洗澡,她不能换衣服,她必须带着下身肮脏粘稠的强奸犯的体液,去警察局报警,然后在一轮轮盘问中不断回忆、拆解和陈述那些细节。

me too运动中,最有名的代表人物之一——伊藤诗织,被性侵后去警察局报警。

警员让她躺在蓝色垫子上,在她身旁放了一只真人大小的玩偶,一边摆弄一边问她:

“是这种感觉?”

“是不是稍微再这样一点?”

另一位警员在一边不停地按着相机,连续不断的快门声和闪光灯,几乎让她窒息。

在同一天,还有警员称是例行询问,却抛给她一个极其荒谬的问题:“你是处女吗?”

她觉得这些动作和问题,就像是二次强奸。

不是处女就不算强奸?

这些问题的意义在哪里?

强奸,违背妇女意志的都叫强奸。

可能是取证之必需。

但客观的必需,建议以后都先把强奸犯抓来问一问吧。

你有没有觉得自己很恶心?

你强奸别人的时候心里在想什么?

你妈妈或者你老婆你女儿碰上你这种人,她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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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拜啦人间在微博里说,我们要警惕一种言论:“女人说不要就是要”。

因为在变态那里,完全可以咂摸出不同的意思。

你越挣扎,他越兴奋;你越极力反抗,他越觉得你欲拒还迎。

荡妇,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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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说不要就是要。

谁告诉你的?

谁以此来定义女性?

不要就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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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性同意#一度冲上了热搜前三的位置,在这个话题下面,很多女性都在发声,说她们理解的“性同意”,以及她们所经历的“性强迫”。

每一桩每一件,都有大量的共鸣。

还记得去年有个女生站出来,自称被男友强暴。

准确来说是,被一个男生在酒店强暴后,她选择成为他的女朋友。

她曾认为这样就可以把伤害合理化,就会好受一些,可是没有。

在分手后,她选择曝光。

但更多人的想法是,都跟他去酒店了,你装什么纯呐。

最后,这件事不了了之,除了一地的荡妇羞辱,好像什么都没有留下。

一件又一件的社会新闻,一次又一次的血泪控诉,我觉得,越来越多的人,应该了解和正视“性同意”这件事。

“性同意”,没有模糊的界限,它的定义非常清晰,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性行为,就是侵害,就是违法的。

和你们是什么关系,认识多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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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女性即使没落入“性同意”的陷阱,我们也会经历很多的“爱同意”及“关系同意”的困局。

我亲身遭遇过“关系同意”的尴尬。

大学时,我跟社团里的一个学长去看了电影。

第二天,就有人来问我是不是跟那个学长在一起了。

我觉得很奇怪,后来才知道是那个学长自己说的,而且他是真的,发自内心地以为,我答应跟他看电影,就是答应做他女朋友。

拜托,是看电影哎,两个人一起看电影,明显就是情侣了啊。

我很无奈。

这件事发展到最后,我们连朋友都没得做,我退出了社团,也听到过一些流言蜚语。

真的很不理解,为什么要给看电影这种事假以颜色?

跟你看电影,就表示要做你女朋友,那跟不止一个男生看过电影,怎么,还要把我撕开了分一分吗?

看到这里,可能也会有人觉得是我的问题吧,跟不同男生看电影,不知检点。

之前过生日的时候,还有男生送给我一瓶香水。

我妈看到以后立刻让我还回去,她认为我只要接受了这么贵重和有私密性的礼物,就会让别人误会。

不跟别人在一起就不要收别人礼物,回礼也不行。

回礼礼尚往来的,人家更觉得自己有机会。

嗯,就这样。

无论在家里人还是同学那里,我都经历过没有道理的“关系绑架”。

不要随便收男生礼物,即使他生日时会回礼也不行;

也不要跟男生单独出去看电影去吃饭,别人会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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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好像就是会天然地受到更多教育和警告。

而所有关于性方面的教育,好像都是要跟异性保持距离。

距离保持多少才算合理,行为控制在什么范围内才算得体,谁也说不明白。

以至于在发生不好的事情时,真的会有女生先自省,是不是我距离保持得还不够,是不是我的拒绝还不明显,是不是在我看来的正常相处,给了别人错误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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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该自省的,其实不是女生。

性同意,不止是女生的事,更是男生的事,是社会应当形成的集体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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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说不要,就是不要。

没有那么多口是心非,也没有那么多欲擒故纵。

更不该有那么多自省和荡妇羞辱。

请把放在受害者身上的放大镜移到施暴者身上。

没有性同意的,叫强奸。

强奸要坐牢,情节严重会被判死刑。

该蹲局子的时候,该吃枪子儿的时候,无论你要不要,都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