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部署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在此背景下,“大棚房”清理整治的浪潮席卷全国。回头看,浪潮退去,有的地区焕然一新,有的地区的“大棚房”问题仍旧“久治不愈”,亦有地区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告诉您到底什么是大棚房,建设看护房有什么要求!

“大棚房”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大棚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建设看护房有什么要求?

看护房本身是为了大棚种植农民方便生产生活而允许其在大棚周边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看护房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但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为了居住需要或销售需求,故意扩建超大面积的看护房,进而导致了耕地资源的浪费。

虽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并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的过程中,南方地区要求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要求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的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应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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