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化工郭庄煤业公司前身为屯留县郭庄煤矿,2005年9月30日,与潞安矿业集团、常平钢铁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山西潞安郭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1日下午4点班,机电队职工李雪良在地面瓦斯泵站上班,大概9点左右矿安全小分队查岗,前一段时间刚查住过他,被罚款500元,爆料者说溺亡当天又查到违规要被罚款,他就去求情,结果安全小分队人员不予理会,因为矿上工资低,再加上罚款多,生活压力也大,就想不开了,也可能不小心掉进地面瓦斯泵站水池,7月2日零点接班人员接班,不见李雪良,找了半天也不见踪迹,后看到水池中漂着一支口罩,接班人员立马向队部汇报,后打捞出已经溺死在循环池中的李雪良,李雪良今年54岁,长子县碾张乡赵村人,现住长治市屯留区西莲村。据知情人介绍,事发第二天一大早,李雪良的家人就被郭庄煤矿的相关人员接走,被安置在屯留县城内一旅馆中。据郭庄煤业有关人员称,李雪良事件属于刑事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尚不明确死亡原因。
图为死者李雪良的老家。
图为安置李雪良家属的宾馆。
据郭庄煤矿职工反映该单位的考核制度严格,造成职工收入降低,近期网络上多名潞安化工郭庄煤矿职工利用抖音平台爆料自己单位考核制度的不公,有经常被考核罚款者、有上了19个班只领工资2000多的,甚至还有上了7个班只领到0.25元工资的职工。做企业有自己严格的规章制度很正确,但是需要考虑到考核制度的合法性、和职工的切身利益。
虽然劳动者的薪资待遇是和用人单位自行约定,然而即便是双方自行约定,那也应该有个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答案就已经很明确了,职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待遇这一块,只要员工的月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公司就不算违法,至于合不合理,那就要看这员工自己心理的预期了。
关于我国一份合理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薪资待遇正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毕竟员工上班是为了赚钱养家,并不是和老板谈理想,如果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的话,那相信没有哪个人心理会好受。
利用绩效考核变相扣工资
相信很多职场的朋友对于绩效考核这个词都不陌生,很多公司为了让员工更有效率的工作,都会使用绩效考核这个制度,根据员工每个月的任务完成度,去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老板为了节省公司的人力成本,都会利用绩效考核制度来变相的克扣员工的工资,比如强行给员工布置很难完成的任务,这么一来只要没有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那公司就有理由克扣员工当月的绩效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只要员工的工资结构是由固定工资加上绩效工资构成,那公司真的能变着花样去克扣员工的绩效工资吗?那当然不是,判断公司扣绩效的方式合不合理。
主要看三点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内薪资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否有绩效工资,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内有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那么公司确实是可以通过用绩效考核没达标的方式来克扣员工的绩效工资,但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绩效工资,那公司以绩效没达标克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我们在文章开头有提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计算一下除去绩效工资的话,我们的基本工资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的话,那很明显不合规定。
然后就是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这方面,既然公司决定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来增加员工的工作效率,那么员工对这一套绩效考核制度的管理标准是有知情权的,毕竟跟自己的薪资待遇相关联,所以公司必须将绩效考核的标准公示给公司所有员工,并且要让员工在上面签字确认。
如果公司没有将绩效考核制度公示给员工,也没有让员工在上面签字确认,那么公司事后如果拿绩效考核没达标来克扣工资,显然不合理。
总结
所以,即便公司在劳动合同内与员工约定了绩效工资,不一定就意味着公司可以想怎么扣就怎么扣,当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三点的情况下,公司如果随意以“绩效考核没达标”为理由去克扣员工的工资,那就是不合法。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先在内部进行申诉,表示公司的行为并不合理,若公司拒不改正的话,我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被克扣的金额太大,我们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李雪良的死亡具体跟考核罚款有没有直接关系,我们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但是肯定的是企业存在考核罚款的问题,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吗?罚款行为合理合法吗?我们会深入去了解这一事件的问题所在!
来源 |山西法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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