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混改上市模式解析
作者:朱昌明 吴铮远
导读:
2021年6月9日,伴随着铜锣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敲响,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物流”)顺利上市并由此成为“航空物流第一股”。东航物流作为典型的先混改后上市的国有企业代表,其同业竞争及独立性在IPO审核中被重点关注。东航物流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解决思路有哪些借鉴意义?今天,阳光所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律师给大家解析东航物流解决同业竞争的模式。
一、企业概况
东航物流成立于2004年8月23日,其核心业务为航空速运服务、地面综合服务、综合物流解决方案。其中,航空速运服务包括全货机运输和客机腹舱运输,地面综合服务包括货站操作、多式联运、仓储,综合物流解决方案包括跨境电商解决方案、同业项目供应链、航空特货解决方案,产地直达解决方案等。
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下称“中货航”)是东航物流持股83%的控股子公司,也是航空速运服务的提供者。中货航主要从事国际、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拥有10架货机和725架客机货运资源,构建起了布局全球的航空货运网络体系,通达全球170个国家的1036个目的地。东航物流核心收入利润来自于中货航,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151.11亿元,净利润27.24亿元;其中中货航收入111.34亿元,占比73.7%;中货航净利润19.97亿元,占比73.3%。
二、三步解决东航物流同业竞争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修订)》的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东航物流是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东航集团”)下属子公司。东航集团另一家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航股份”)主要经营航空客运业务,在满足承运旅客行李后的空余腹舱舱位进行货运业务,与东航物流经营的全机舱货运业务存在被监管认定为同业竞争的可能性。针对于东航股份机腹舱货运的业务,东航物流分三步对其完成了从委托经营到承包经营,再到独家经营的模式转变。
(一)第一步:委托经营模式(2017年1月-2018年3月)
在客机腹舱物理上无法切分的背景下,为解决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在航空货运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中货航与东航股份于2017年1月1日签署了《客机腹舱委托经营协议》。东航股份将东航股份及下属子公司所经营全部客机航班的腹舱货运采用委托经营模式由中货航从事相关运营工作。东航物流系接受东航股份的委托进行客机腹舱舱位的销售,在东航股份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东航股份客机腹舱货运的销售结算业务的统一管理。
在此模式下,腹舱货运收入由东航股份所有,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在年初预估全年委托经营的客机腹舱运输量,并协商确定委托经营费用金额上限,至年末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收取委托经营费用。
(二)第二步:承包经营模式(2018年4月至2019年度)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为彻底解决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在航空货运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东航物流客机腹舱经营模式由委托经营转变为承包经营。在承包经营模式下,腹舱货运收入由东航物流所有,东航物流向东航股份支付承包费,并收取腹舱承包经营运营费用。
东航物流于2018年2月22日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货航与东航股份的客机腹舱承包经营方案,并同意以中货航为主体与东航股份签署《客机腹舱承包经营协议》和《运营费用协议》,同日,东航物流于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审议上述议案,并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东航股份于2018年2月8日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1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相关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中货航的客机腹舱承包经营方案,同意本公司与中货航签署《承包经营协议》和《运营费用协议》并开展协议项下客机腹舱承包经营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东航股份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客机腹舱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上述议案也进行了审议。2018年3月29日,东航股份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相关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东航股份股东大会A+H分类表决通过,A、H股赞成率分别99.89%、99.99%,其中中小股东赞成率99.84%。
(三)第三步:独家经营模式(2020年至今)
2020年初至今,东航物流客机货运业务转变为独家经营模式。在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方案下,东航物流向东航股份支付运输服务价款。
就新模式的变更,中货航与东航股份已签订了《关于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机货运业务的协议》(以下简称“《独家经营协议》”),并已履行了东航股份股东大会、中货航股东会、东航物流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获得了东航股份股东大会 A+H分类表决高票通过,A、H股赞成率分别99.99%、99.99%,其中中小股东赞成率99.99%;获得了中货航股东会、东航物流股东大会全部股东一致审议通过。《独家经营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已全部达成,新方案已正式生效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追溯执行。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原签署的《承包经营协议》和《运营费用协议》随之终止。
三、明律师点评
东航物流开展客机货运业务,可以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一是可以解决东航股份客机货运业务与中货航经营的全货机业务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事项;二是实现物流全产业链业务整合,将客机货运业务纳入东航物流的产业链网络;三是能够充分发挥东航物流在航空货运领域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客机货运业务经营效率,符合当前航空运输业的发展趋势。
(一)委托经营模式为东航物流探索解决同业竞争的第一步
东航物流是东航集团的航空物流板块,从推动混改项目开始,东航集团就将最终推动东航物流成为上市公司作为核心目标。东航物流三大核心业务,航空速运、机场地面服务和综合物流解决方案,其中机场地面服务和综合物流解决方案相对边界完整,而航空速运业务涉及到与东航集团另一家子公司东航股份业务边界较难分割清晰,即东航股份的客运航线正常航班中,优先承运旅客行李后的空余腹舱舱位搭载货物运输。
由于飞机的不可分割性,客机腹舱资产和设备无法与客机进行物理切分,且鉴于客机腹舱为在优先承运旅客行李后的空余腹舱舱位,因此客机腹舱与客运行李在腹舱空间上亦无明确的划分。在东航物流开展混改之前,这部分业务是由东航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
委托经营的模式下,东航股份将全部客机航班腹舱货运委托中货航运营,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经营模式下,腹舱货运收入为东航股份所有,东航物流则按照委托费用率获取收入,并负担在东航物流工作的腹舱销售、结算等人员人工成本及办公费、营销费等。通过上述步骤,客机腹舱货运营销业务将整体纳入东航物流体内,符合IPO管理办法中对业务独立性的合规要求。
(二)承包经营模式比委托经营能更为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
相较委托经营模式,在承包经营模式下,腹舱货运的业务承揽、腹舱销售、货运操作、信息系统、财务结算等全链条业务均完整交由东航物流独立自主经营管理。东航物流将以缔约承运人身份对外签署货物运输协议,独家享有东航客机腹舱的舱位销售权、定价权以及从事结算等相关业务,并就东航客机腹舱所承运的货物向托运人承担整体货物承运责任。东航物流在每年支付承包经营价格的基础上,对腹舱货运业务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东航股份将接受东航物流委托以实际承运人身份负责完成空中运输服务,并承担为东航物流交运的货物提供始发港至目的港的空中运输及必要的机场地面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安检、装卸机、机坪驳运、空港的货物操作及其它必要的机场地面保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客机腹舱由委托经营模式转换为承包经营模式,东航股份已将客机腹舱货运交由东航物流独立自主经营管理,东航股份不再从事货运服务,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之间同业竞争问题得到了进一步解决。其次,虽然东航股份客机腹舱资产和设备无法由中货航拥有,但并不影响中货航根据协议对客机腹舱享有独家经营权,不会影响公司经营资产的完整性。最后,腹舱承包经营模式还使东航物流得以实质性掌握了由东航股份数千条航线和数百架飞机所构建的全球航空速运网络,并有机会通过货运物流的专业化经营提高腹舱经营水平,同时扩大东航物流自身的业务范围。
(三)情势变更的社会背景下,独家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2019 年度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航空货运业景气度下降,每公里收入水平陡然下降致使东航物流客机腹舱承包经营收入低于客机腹舱承包费,导致承包经营利润为负值。2020年起,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货运市场非正常性大幅波动,与历史值大幅偏离,且新增的临时性“客改货”业务未包含在现有合同范围内。在面对突发的重大不可抗力事件时,承包经营模式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形势剧烈变化所带来的历史数据失灵情况。
2020年起,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采用客机货运业务独家经营方案,对原承包经营合同覆盖范围及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和独立性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优化。东航物流与东航股份已签署了长期的《独家经营协议》。根据协议,中货航独家享有东航客机货运的舱位销售权、定价权以及从事结算等相关业务经营的权利,且客机货运相关的资产、设备、人员也已由东航物流实际使用和经营。
独家经营方案,能够最大范围地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并减少东航物流关联销售类型,降低关联销售、关联采购,有效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有效提升了东航物流的客户服务范围以及货物揽运能力,从而促进了整体航空货运板块业务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东航物流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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