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2021年7月23日,丹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暨“减量控大”工作要求,现将2020年5月16日在G5京昆高速2052Km+800m处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警示丹棱县广大客货运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请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营造平安出行环境。
对于一些发生在道路条件或交通环境比较复杂的路段的事故,除了肇事人的过错外,客观上也存在其他因素对事故发生带来的间接影响。在京昆高速公路“5.16”事故的深度调查中,对肇事车辆所属企业的履职情况进行梳理,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并引以为戒,以期达到有效遏制事故的目的。2020年5月16日12时36分,G5京昆高速2052Km+800m处雅安市石棉县境内徐店子隧道出口苏村坝大桥发生一起大客车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6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172.82万元。
通过调查取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胡某军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驶出隧道后遇雨天路面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事故发生。驾驶员胡某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一)移交司法机关人员
驾驶员胡某军在高速公路驾驶过程中,驾驶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事故客车在隧道内违法变更车道,在驶出隧道后遇雨天潮湿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后侧翻,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对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0日石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8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遂宁富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处罚。
2.遂宁富临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李某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和及时消除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李某忠行政处罚。
3.肇事车辆挂靠企业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经理唐某川,城南客运站站长,负责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全面工作。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存在安全带损坏、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唐某川行政处罚。
4.遂宁富临公司GPS监控室主任陈某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监控人员履职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不到位失察,对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长期揽客失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陈某民行政处罚。
5.遂宁富临公司经营处处长伍某斌,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指导和督促船山分公司工作不力,未严格执行公司化管理,对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长期揽客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伍某斌行政处罚。
6.遂宁富临公司安全处处长吴某,负责公司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和及时消除遂宁富临公司、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吴某行政处罚。
7.船山分公司车辆技术管理科科长周某龙,负责分公司客运车辆技术管理,组织对车辆检测和维护等工作,对事故客车日常检测和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客车部分安全带损坏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加重事故后果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周某龙行政处罚。
8.事故客车承包经营人谭某军,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确保车辆安全带完好,对事故客车包而不管,将车辆日常维护、日常运营等职责转嫁给主驾驶员刘某强,为追求经济收入授意刘某强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谭某军行政处罚。
9.事故客车主驾驶员刘某强,负责车辆日常维护、运营等职责。未及时排查车辆安全隐患,未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将功能损坏安全带采取人工缝制的方式予以修补,长期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加重事故后果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车辆动态监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监控不到位,事故客车在规定的配客点外揽客加重事故后果,督促船山分公司、城南客运站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建议由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建议由遂宁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结合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教训,丹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积极深入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走访、排查以及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负责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GPS动态监控系统,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制度,提升专职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出行意识,切实营造平安、有序的道路通行环境。(丹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供稿)
编辑: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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