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威海7月26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刘万洋)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职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62020元,并在主流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明,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擅自超越经营许可范围进行鸭货熟食制作加工、销售,为防止其经营的鸭货制品腐败变质,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向社会不特定消费对象销售,销售额约为人民币16202元,违法获利约人民币8340元。

根据法律规定,郭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郭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消费对象不特定性、损害后果持续性等特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1年3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4月7日,检察院以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