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②第三人未依约定或法定向债务人履行其债务;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债务人已向第三人积极主张权利,则不得行使代位权;④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其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即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⑤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遭受损害的危险;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二、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①客观条件包括:a.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b.危害债权的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c.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后终止前;d.债务人的行为已成立并生效。②主观条件: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人无履行能力,并危害债权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