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操作不当会让有限公司变成无限责任,下面介绍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

甲公司有ABCD四个股东,由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找乙公司开发软件,乙公司把软件开发完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没有付钱。

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可是甲公司被起诉后不仅没有付钱,还在四个月后把甲公司注销了。

在打官司期间甲公司居然注销了,就不需要向乙公司支付费用了吗?

打官司期间三个股东都没有出现,只有二股东出现了,二股东说自己已经全部实缴出资了,甲公司的债务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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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

(1)甲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被注销,四位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能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乙公司。

(2)在甲公司的清算报告中称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已清理完毕,并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四位股东未能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对乙公司的债务未获清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虽然二股东说自己已经实缴出资,但是否实缴出资不影响他作为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的法定清算义务,不能因此而免责。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个股东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连带赔偿乙公司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新《公司法》第140条规定:

1. 简易注销的前提是

(1)公司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的。

(2)经全体股东承诺。

2. 简易注销的责任

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简易注销时,都会要股东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虚假全体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在新公司法之前,最高法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有相关规定。

股权律师卢庆华提醒老板注意:

(1)公司有债务或有争议未解决的,千万不要走简易注销程序,否则就会把有限公司变成无限责任了。

(2)有债务或有争议未解决的,注销公司时一定要普通注销流程,而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足程序。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后,公司成功注销了,你作为股东的责任就结束了。

(3)担任董事的要特别注意

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千万不要给烂公司当董事,当了董事的,在公司清算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

这个案例在《股权进阶》书里有介绍,有五种情况会让有限公司变成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