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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招标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出于内部审批变动、资金安排变化或想更换合作方等原因,反悔拒绝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那么,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招标方是否还有权随意取消合作呢?此时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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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A公司委托招标公司就某宿舍项目公开发布投标邀请。7月28日,B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

同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B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8月11日,A公司反悔,向B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B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招投标文件对合同内容已有明确记载,中标通知书到达时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故判决租赁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时成立,A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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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合同即告成立,书面合同仅是确认形式,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招标人或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履行利益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项下的信赖利益损失。因此,企业在招投标程序中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即使尚未签署书面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已成立,任何一方反悔拒绝签约均构成违约。

公司治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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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全流程中,应如何规范操作以防范风险?我们建议:

1、审核招投标文件,明确实质性内容

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时,应当完整列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全部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投标文件需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核心条款。

2、于30日内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公司收到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主动推进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中标方应主动与招标方对接合同签署事宜,严格依据招投标文件拟定书面合同文本;招标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合同签订,不得无故拖延、拒绝签署,或擅自修改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核心条款。

3、留存合同成立与履约的全流程凭证

公司在招投标全流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送达凭证、往来函件等全部书面及电子材料。中标通知书需采用快递、书面签收等可留存送达记录的方式交付。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凭证分类归档、长期保存,保障在争议处理中能够快速提供有效证据。更多关于合同签约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合同法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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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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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

盈科人才战略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复旦大学EMBA24级/行动EMBA校长18期

上市公司商学院《企业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上海市工商联数字经济商会会员

上海新联会科创服务团专家律师

上海市侨联青年委员会专家人才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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