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男女,办了酒席没领证,因酒席金额产生矛盾无法协商,两人反目成仇证也不领了。

婚事黄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5.1万彩礼,女方却认为这15.15万是两人共同购车的首付款,不应全部返还。那这笔钱,究竟是彩礼还是购车款,法院如何认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吴某、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2018年9月28日,吴某将自己卖车所得的15.15万元转入刘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不久,吴某、刘某两人举办了婚礼,但因很多事宜协商不一致,导致两人一直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

为了结婚,吴某转给刘某的15.15万,以及酒席等其他费用,花费了23万余元。花了巨资却不能登记结婚,吴某转身将刘某告上法庭,最终,这对曾经的恋人在法庭相见。

男方吴某作为原告方,他诉称,自己家里本来就穷,花这么多钱就是为了能和刘某结婚,现在两人已无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可能性,因此要求刘某返还15.15万元的彩礼。

吴某还诉称,在酒席上自己这一方的亲朋仅有四桌,刘某对婚礼及酒席要求较高,他置办这些花费9万元。之后由于无钱支付酒席费用,自己还被酒店方告上法院,因此要求刘某承担一部分酒席费用。

对于这15.15万元,女方刘某却有其他看法。刘某辩称,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居住在一起。两人同居后商量买一辆好车,由于资金不充足,吴某便将自己的车卖了15.15万元。

卖车后,吴某将这笔钱打入刘某的银行账户,之后两人贷款购买了一辆奔驰小轿车。吴某因为其他原因不能贷款,因此新买的车辆以刘某的名义贷款,并登记在刘某名下。购车之后两人共同还贷,共同使用这辆奔驰小轿车,因此,刘某认为这15.15万元应为两人共同购车款来分割,而不应该认定为彩礼全部返还。

对于吴某要求承担一部分酒席费用的要求,刘某辩称,自己之所以不和吴某登记结婚,就是因为婚礼结束后,吴某一直不愿意支付这笔酒席费用。因为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费用。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笔钱究竟是彩礼还是共同购车款。婚姻没有结成,这笔钱究竟是该全部返还,还是作为共同购车款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举办订婚仪式,其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订婚仪式后原告为了达成和被告结婚之目的向被告转账151500元并举办婚礼,但双方因酒席花费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处理导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

鉴于原、被告同居生活近一年,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原告出资的奔驰轿车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且购买车辆时间较短的实际情况,被告酌情返回原告出资为宜,被告应返还原告出资数额151500元的80%计121200元。

对于双方为举办婚礼的酒席花费,该费用确实导致原告负债,根据查实的酒席花费为93701元,被告酌情承担35000元。

综上,原告提出151500元属于彩礼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被告间支付宝等款项转账记录,属于两人恋爱期间正常的经济往来。关于被告辩称购买车辆属于两人共有,要求予以分割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156200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