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组合家庭,他们没经过我同意,我当时也没在现场,他们达成的协议,我完全不知道……”何女士说,肇事司机请的律师,跟老公他们调解了。但何女士不认可赔偿金额,也坚称没有收到赔偿的钱。

何女士的老公姓田,她也承认,跟田先生领有结婚证,那为什么不认可田先生与肇事司机达成的协议?肇事司机说,当时,双方律师都在场,不仅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协议上签字,还将约定的赔付款4.5万给了田先生,并打了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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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2月4日,肇事司机贾先生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搭乘何女士沿小魏路由通江县至诚镇往通江县诺江镇方向行驶。18时28分,在小魏路15公里6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女士受伤、两车受损的车祸。后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贾先生一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贾先生说,他当天被卖家具的商家叫来拉家具到何女士家中,何女士搭乘他的便车。将家具拉到以后,何女士又说坐他的车回城,他没有另外收取费用,完全出于好心。“出了车祸以后,她老公找律师,跟我和律师一道进行协商,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以何女士的名义,田先生代为签订,约定由贾先生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肆万伍仟元,并在达成协议时一次性支付,不包含已经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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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申明,贾先生自行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车上人员乘坐险以及对方车辆交强险的理赔手续,所得款项由贾先生所得。无论贾先生在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多少,均与何女士无关。本协议是对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处理意见,何女士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贾先生主张任何权利。

小编注意到,协议落款,有田先生代乙方签字,并有在场人签字。签订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收条》的落款时间也是2021年6月23日,写有田先生代收字样,并按有手印。贾先生说,在场人签字均为双方律师。

满以为就此了结,哪知田先生的合法妻子,也就是受伤的何女士会以不在现场不知情为由,不但不认可前面达成的协议,还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包括起诉保险公司。《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上午。

何女士在《民事诉状》写道,经查,贾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轻型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保险,且均在保险有效期内。何女士受伤后,当即被送往通江县茹氏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9天出院。

2021年6月9日,经某鉴定所鉴定,何女士本次损伤构成拾级伤残,酌定后续医疗费12000元人民币,酌定误工期为11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80日。因贾先生迟迟不赔偿,何女士特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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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主要为,判决贾先生赔偿何女士的医疗费577.66元(不包括被告一支付的医疗费13054. 08元),误工费11000元,护理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赔偿金7650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等,合计113653.66元。

贾先生说,何女士在《民事诉状》中只字未提协议的事,何女士老公田先生及其签协议在场的律师也没有给他联系,前面赔偿的4.5万元更是没有归还。“根据保额,也只能赔付不到3万元,现在还没有赔付下来。我不知道为何会这样,难道田先生和律师也认为何女士本人不在场,所签的协议可以不作数?难道没有事先征得何女士同意,也敢签字并收钱?田先生还是公职人员,以前当过乡长。”

目前,何女士已经起诉,法院也已传唤了贾先生,究竟怎么回事,以及孰是孰非,一切交由法院审理查明。为此,小编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