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中,及时启动刑事庭前和解机制,努力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就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告人向被害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自身也获得了从宽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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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因无经济来源,便决定通过赊购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后转卖牟利。

2022年7月起,杨某通过赊购的形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农某等多人的空调、电动车等财物并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或寄卖他人,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2023年11月20日,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民警在某镇抓获杨某。经价格部门进行价格认定,杨某骗购所得的5台空调和16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74560元,另有3辆电动车及1套茶几和沙发因材料不齐全无法鉴定。杨某对车辆的销售价格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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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

钦北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并第一时间与被告人一方的家属联系,了解到其家属有强烈的赔偿意愿。为达成促进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帮助被告人积极改造的法律效果,同时实现为被害人全力挽回损失、促进矛盾风险平息的社会效果,主办法官积极同双方联系,并召集双方前来法院开展刑事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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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被告人杨某一方与各被害人均达成了赔偿协议,各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杨某的家属将赔偿款当场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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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的案件审理当中,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自愿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决定从轻处罚,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5月13日,该案经对杨某进行宣判,杨某表示不上诉。

下一步,钦北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一如既往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继续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促使更多被告人因为真诚悔罪和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将情、理、法有机融合,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后语

对于诈骗类刑事案件,追回并退还全部赃款,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权是最为重要、最有价值的,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积极促进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的赔偿事宜。对已进行全额赔偿的被告人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既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给了被告人一次洗心革面的机会。本案的赔偿事宜的积极达成,促使被害人及时全额获得了赔偿,对于妥善化解相关刑事案件引发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文 | 黄彦嘉

图 | 黄彦嘉、班婷婷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4年第8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