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办案质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近日,该院对袁某某、许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案,在芦溪县南坑镇山田村召开巡回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芦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芦溪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值班律师等7名听证人员参加。

案情简介: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芦溪镇人民中路捡回一只鹦鹉并通过网络进行售卖。同年6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通过微信从袁某某处购买该只鹦鹉给其母亲作为宠物饲养。经鉴定,该只鹦鹉为非洲灰鹦鹉,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TTES)》附录Ⅰ,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案发后,该只鹦鹉被送回并由专门人员进行饲养。

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基本案情,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许某某有坦白、退赃、自首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均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另,本案中非洲鹦鹉也被完好送回,对生态破坏及物种保护危害较小。听证员逐一进行发问,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员表示,检察机关公开听证工作,既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又充分阐释了事实、证据、法律等,真正做到了让公平正义“看得见”,使司法结果更容易被公众、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增加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认同感。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赢公信”的司法理念,积极推进巡回公开听证,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使案件更加公开透明,既让人民群众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让释法说理体现出检察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汪丽红 凌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