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履约过程中合同法与政府采购法衔接”,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以进行参考,具体问题和案例的判断,需要结合当地政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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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为采购人。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主要承担业务指导责任。

二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验收内容

三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不合格责任的划分和处理。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由采购人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判断:如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政府采购合同签署的双方,也就是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处理;如中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则应由采购人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