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8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一则起诉书,潍坊人顾某甲,男,是潍坊某会所老板,在会所被停业整顿期间 容留多名女子为部分前来唱歌的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

潍坊某会所老板被抓,强迫、容留卖淫!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被告人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案发前系原峡山区**庄街办梦幻音乐会所老板,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住峡山区**庄街办梦幻音乐会所。2018年5月3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人訾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案发前系原峡山**街办梦幻音乐会所前台收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取保候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3月28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顾某甲伙同其女友訾某某(昵称小七)在其经营的梦幻音乐会所被停业整顿期间容留提供有偿陪侍的女服务员槐某某(昵称小雪)、隋某某(昵称刘佳怡)、陶某某(昵称陶)、孙某某(昵称林琳)等,按每次1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以性交口交的方式,为部分前来唱歌的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并由顾某甲或訾某某为提供性服务的女服务员提供避孕套,由訾某某收取提供性服务包间的房间费和代收部分嫖资。其中,2019年5月以来,女服务员槐某某以340元、600元和400元的价格,为嫖客王某甲提供性交服务至少三次;2019年8月至11月,女服务员槐傲雪以每次200元,以微信转账或者现金收款的交易方式,为嫖客王某乙提供性交服务至少三次;2019年4月至9月,女服务员陶某某以每次100元的价格,为嫖客王某丙提供有偿性交服务两次,其中嫖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訾某某。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电子档案、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详情等;2.证人槐某某、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郎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顾某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甲、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訾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伙同訾某某在其经营的音乐会所内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敏

2021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