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明律师

众所周知,满60周岁的男职员和满55周岁的女职员属于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均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未缴满,亦可一次性补满15年。但是,若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是否可以类比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满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缴满15年的年限,而不是缴满15年的费用。

而这就出现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然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现象,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策为职工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基本保险,这是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导致退休职工延缴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医疗保险费?

本人则在近期遇到这种特案,现将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心得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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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于2003年入职清远某公司,但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清远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便将丁某派遣至广州分公司工作,2014年7月之前,由清远某公司为丁某按照清远当地的规定缴纳职工社保,2014年7月之后,由用工单位广州分公司为丁某按照广州规定缴纳职工社保

2019年12月,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发现医疗保险未缴满15年,仍需要延缴,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是,清远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未实施为由,认为其按照当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存在过错,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清远公司不承担延缴损失赔偿责任。

丁某不服,遂委托本所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远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在本律师的极力争取下,要求单位承担医疗保险延缴损失的诉求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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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其他医疗保险代替职工医疗保险,当地并无明确社保政策规定可以代替的,且在相关部门同意劳动者延缴医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退休职工未缴满医疗保险所导致的医保延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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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虽然在2014年3月1日起实施,但是,当地政策并没有允许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为劳动者购买其他医保代替职工医疗保险。且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纠正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为被派遣至异地的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乱象,保障了劳动者在用工地的社保待遇。

2、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保问题时,劳动仲裁委仲裁均会认为超出管辖范围而不进行处理。但是,若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便没有该项约束,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劳动争议案件是需要请求法院进行处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因此,退休人员在进行医疗保险延缴时,需要将自身情况告知医保缴纳部门,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延缴。而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医保延缴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各自部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

郑晓明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热爱和向往,一步步成为优秀的法律人,现执业于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