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讨债,合法吗?法院判了六年半!网友:整治网红,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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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利用直播讨债等方式诈骗33万,判六年半!江苏宜兴某“网红”周某,通过创立公众号,利用“直播带货”这一新兴购物形式,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被辖区警方查获。

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涉案“网红”周某从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有以下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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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可以利用直播讨债为噱头吸引被害人的关注。当被害人信以为真时,周某就谎称债务人已同意将房子过户给他,后以需缴纳过户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1.2万元。

二、周某谎称其有口罩货源,购买需提前支付全款的方式进行诈骗。

三、周某谎称能帮被害人承揽工程项目,需要请客吃饭、支付定金等方式进行诈骗。

以上诈骗行为涉案金额总共为33万元。(来源: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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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说法:

1、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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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和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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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根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据此,本案周某诈骗涉案金额为33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终,辖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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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直播带货是新兴产业,也是目前很火的一种购物方式,但无论如何都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本案周某声称可以帮债权人直播讨债,给债务人实加压力,催促债务人尽快还债。这一说法显然不可能办到的,主播在直播间公开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已属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一‬得‬知‬有‬人‬公‬开‬其‬个‬人‬信‬息‬的‬话‬,反‬手‬就‬可‬以一‬个‬举报让‬平‬台‬对‬该‬主‬播‬进‬行处‬罚‬了‬(停播或封号)。因‬此‬,但‬凡‬懂‬点‬法‬律‬知‬识,都‬能‬分‬辩‬出‬这‬种‬说‬法‬的‬弊‬端,从‬而识‬别出‬对‬方‬是‬个‬骗‬子‬。

据‬此‬,总‬结一‬句‬:“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4、网红应以传播正能量为已任。其一举一动都有可能给粉丝带来示范性作用,因此,网红想要和正能量真正意义上划上一个等号,需要加强其个人素质和品徳方面的审查。不可否认,某些网红确实有才,但有才就一定有德么?个人认为,非也。可现状就是,只要“会扭”、“会嗲”或者形象较好,就人人都可当网红,其门槛之低,令人担忧!本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是时候出手,像吴亦凡事件一样,整治一下所谓的网红圈了。

5、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本案受害人上当受骗,大概率是出于对网红的信任,自认为网红就是“名人”,有一定的可信度或者“能量”、人脉,因此,轻信网红所编造的一些谎言,最终上当受骗。最后,提醒大家,网络是个虚拟世界,良莠不齐,切莫轻信任何人,以防缴纳不必要的“智商税”!

对本案,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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